中新網9月9日電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消息:中國證監會今日發布通知,就《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就《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實施《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的規定,我會起草了《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于2008年9月23日前將反饋意見以電子郵件發送至yinzc@csrc.gov.cn,或傳真至010-88061060。
附件:《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明確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的有關事項,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證監會依法批準的范圍內經營證券業務和其他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三條 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不就該項服務與客戶單獨簽訂合同、單獨收取費用,且收取的證券經紀業務傭金不超過規定上限的,無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規則。
第四條 證券公司進行現金管理,將自有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且投資規模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銷義務而買賣證券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但應當比照執行證券自營業務的規則。
第五條 經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未明確規定的業務(以下稱創新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的創新業務,應當不違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且與現有證券業務相關性強,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現有營業網點、客戶資源、業務專長或者管理經驗,有利于優化對客戶的服務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證券公司經營創新業務,應當建立內部評估和審查機制,對創新業務的合規性、可行性和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并制定業務管理制度,明確操作流程、風險控制措施和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措施。
第六條 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證券公司,不得經營相同的業務。但相關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經營區域或者目標客戶群體上作明顯區分,相互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的除外。
第七條 證券公司設立時,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核準其業務范圍。對新設公司核準的業務不超過四種,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應當經證監會批準。變更業務范圍分為增加業務種類和減少業務種類。證券公司一次申請增加的業務不得超過兩種。
第八條 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一)增加業務種類后,注冊資本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現有及申請增加業務的風險;
(三)最近一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增加業務種類后,凈資本符合規定;
(四)最近一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到處罰或被采取監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有關機關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調查的情形;
(五)有擬負責申請增加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擬從事申請增加業務的從業人員;
(六)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一年未發生重大事故;與申請增加業務有關的信息系統符合規定;
(七)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且持續經營已滿一年;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距前次申請獲準已滿一年;
(八)現有業務經營管理狀況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證券公司申請增加的業務屬于創新業務的,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子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還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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