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股東會關于變更業務范圍的決議;
(三)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四)與申請增加業務有關的業務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文本;
(五)公司最近一年合規運行情況的說明;
(六)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情況的說明;
(七)公司現有業務經營管理情況的說明;
(八)法律意見書;
(九)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申請增加的業務屬于創新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業務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公司合規總監出具的業務實施方案合規審查報告;屬于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證券公司已獲準經營的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業務區分方案、相關公司關于實行業務區分的協議、相關公司股東會關于實行業務區分的決議。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子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還應當提交《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證監會按照規定,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對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的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創新業務,證監會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并可以批準若干證券公司先行試點;根據試點情況,或決定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在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后正常推開,或停止批準新的申請。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增加業務種類的申請獲得批準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擬負責申請增加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資格證書復印件等材料,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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