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中國的增值稅全面轉型方案正逐漸浮出水面。據悉,財政部擬定的可能超過1000億減稅規模的增值稅全面轉型方案,日前已上報國務院待批。該方案最大亮點是全額抵扣、全行業轉型,方案并建議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目前所知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全面轉型改革方案的最新版本。盡管該方案仍有可能做些修改,但它意味著,當前宏觀形勢正在為改革創造最佳時機,抓緊推進增值稅全面轉型正在成為共識。 中新社發 呂建設 作
|
9月3日,中國的增值稅全面轉型方案正逐漸浮出水面。據悉,財政部擬定的可能超過1000億減稅規模的增值稅全面轉型方案,日前已上報國務院待批。該方案最大亮點是全額抵扣、全行業轉型,方案并建議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目前所知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全面轉型改革方案的最新版本。盡管該方案仍有可能做些修改,但它意味著,當前宏觀形勢正在為改革創造最佳時機,抓緊推進增值稅全面轉型正在成為共識。 中新社發 呂建設 作
|
增值稅改革企業納稅人將會受益
據專家介紹,法國率先于20世紀50年代實行增值稅,世界上開征增值稅的國家為136個。增值稅的開征之所以不受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制度的制約,主要在于增值稅的優越性。稅負公平是增值稅的一個重要特點。
我國增值稅收入由國內增值稅和進口貨物增值稅組成。增值稅堪稱我國第一大稅種。2007年,國內增值稅收入(扣除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為15470.11億元,占當年我國稅收總額(不含關稅、船舶噸稅)的33.9%。進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名列2007年中央財政收入首位,達到了21.5%,共6152.21億元。
由于我國現行增值稅在稅率結構、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異,生產型增值稅稅負與產業結構的資本有機構成密切相關,使得增值稅稅收負擔分布失衡,如行業之間增值稅負擔水平不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不同。而與其他國家增值稅負相比,由于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且標準稅率比較高,稅率實際上比很多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都要高得多。
徐孟洲告訴記者,此次增值稅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從生產型增值稅轉向消費型增值稅、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增值稅轉型是核心內容,即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允許將納稅期內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價值從當期的銷售額中一次性全部扣除。“消費型增值稅,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少國家財政收入,但由于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可憑發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便于操作和管理,也有利于鼓勵投資,加速設備更新,因而被認為是最先進、最能體現增值稅優越性的一種類型。”徐孟洲說。
而對企業、納稅人來說,增值稅改革有利于鼓勵科技進步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有利于促進調整經濟結構,持續快速發展國民經濟;有利于啟動社會投資和國內消費,擴大產品出口;有利于消除內外企業機器設備征稅上的差別,鼓勵公平競爭;有利于完善增值稅征扣稅內控機制,規范稅制,堵塞征管漏洞,同時這也是適應當前經濟、科技全球化迅猛發展新形勢的迫切需要。
增值稅立法法律效力層次需提高
有人稱:“增值稅的遲遲不能完善,甚至已經大大延緩了中國稅收立法的進程。”
對此,徐孟洲認為,如果一個國家規制第一大稅種的立法僅有行政法規,沒有法律,不但直接違反了立法法關于“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規定,而且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原則。因此,增值稅立法的法律效力層次不提高,不僅危及增值稅本身的正當性,而且會使統領整個稅法體系的龍頭法———稅法通則的制定受到嚴重影響。同時,以“暫行條例”面目出現的各個單行稅種的行政法規占據了稅收法律淵源的絕大部分,授權立法比比皆是,如果要提升各單行稅種立法的法律效力層次,增值稅這一稅種立法的法律效力層次的提高應首當其沖。
目前,我國增值稅立法效力層次太低。在增值稅方面的基本立法,即國務院于1993年12月13日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僅僅是行政法規,且名稱上有“暫行”二字;此外,增值稅稅款抵扣不實、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企業稅收負擔嚴重失衡。而在稅收立法方面,我國憲法中至今沒有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規定,缺乏以法律形式而不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形式規定稅收基本制度,沒有規定稅法通則或稅收基本法。而根據“一稅一法”的立法模式,除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外,國家已經開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等主要稅種只有行政法規的規定。
針對我國進行增值稅轉型改革是否會影響財政收入,專家建議,很多國家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初期都采用了一定的過渡方式,如逐年提高抵扣比例、開征特別投資稅、提高增值稅的基本稅率、遞延抵扣的期限等,以減緩資本性商品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部抵扣對財政造成的沖擊。這些過渡方式有力地保護了財政收入的穩定,對我國現在進行的擴大抵扣范圍的增值稅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記者 蔡巖紅)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