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 國資委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國務院批復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國資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國資委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中央企業半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國資委除依據有關規定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外,對中央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三條 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或者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下列降級或者降分處理(見附件6):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或者發生瞞報事故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責任事故起數達到降級起數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和重大責任事故但不夠降級標準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分處理。
(四)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連續發生瞞報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本辦法所稱責任事故,是指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中央企業或者中央企業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 對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中央企業,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并予以降分處理。
第三十六條 授權董事會對經理層人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中央企業,董事會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理層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金掛鉤,并比照本辦法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規定執行。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情況納入國資委對董事會的考核評價內容。對董事會未有效履行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職能,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國資委對董事會予以調整,對有關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考核年度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八條 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中央企業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條 國資委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2005]11號)附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中安全事故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境外中央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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