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至上往往使管理者忽視職工利益。如果企業負責人把職工董事理解成政治安排而當成花瓶擺設,或認為職工董事對于董事會決策沒有實質性的意義,甚至認為是在董事會中摻沙子,職工董事將很難發揮作用,這也是為何要單獨制定職工董事履職管理辦法的深層次原因"
法制網記者 辛紅
“工資增長速度應高于物價上漲速度!希望領導盡快解決,維持工人正常生活!”在通脹的壓力下,要問企業職工最關心的事,無疑就是漲工資、同工同酬、帶薪休假了。
職工的愿望能不能實現,除了工會為大家說話外,在董事會層面,職工董事也是很重要的角色。
“職工董事有著特別的職責。”中國建筑材料集團公司職工董事熊吉文表示。“其他董事,是上級任命和派出,主要代表出資人的利益;而職工董事,要代表三方面的利益,出資人、企業、廣大職工。特別是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負有重大的責任。”
從2006年開始,央企在部分國有獨資公司中開始職工董事試點,至今兩年了,這個制度在試點過程中情況如何?職工董事在履職中如何平衡出資人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利益?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上市公司職工董事屈指可數
“在董事會中,最難談的一個是董事長,一個就是職工董事。”面對記者的問題,多家試點企業的職工董事言辭謹慎,“因為太敏感了”。
在調查中記者發現,目前有的試點公司雖然有職工董事,但上市后就不設置了,而上市公司中,設職工董事的也屈指可數。
“按照公司法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董事會中有職工代表,但股份公司沒有這個要求,法律只規定必須設職工監事。”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解釋取消的原因。“另外,想進董事會的公司領導很多,能有職工監事就很不容易了。”
據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最新報告顯示,在百強上市公司治理中,一方面,過高的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持股比例要求,“有效”地削弱了中小股東的權利行使力度;另一方面,公司缺乏有力的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致使一體化的“大股東—董事—高管”對上市公司強力控制,很少受到其他力量的約束。
報告稱:“職工董事幾乎沒有,職工監事數量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是陷于地位尷尬的中國公司監事會制度構架內,實際監控作用也很有限。”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認為,隨著股權多元化的趨勢,董事會的結構也更加復雜,和傳統的國有企業還不太一樣。在上市公司中如何發揮職工董事的作用,的確需要今后不斷解決、創新和完善。
股份公司中要不要設立職工董事,目前也有爭議。有人認為,董事會是出資人的“俱樂部”,職工沒有公司的股份,當然在股份公司中就沒有參加董事會的依據。另一方面,設立職工董事主要是更好地維護職工的權利,出資人和經理人有抵觸情緒很正常。
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張喜亮認為,這種看法很偏頗。從美國、德國、日本的情況看,設職工董事根本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提高勞動生產率、保障決策的正確性和可執行性,從而更大地提高企業效益。
目前,很多發達國家的法律都對董事會必須設置職工董事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所以,無論在怎樣的公司企業中,設置職工董事是必然趨勢。”
職工董事幾乎沒有一線職工
既要代表出資人利益,又要代表企業和職工利益,職工董事如何扮演適當角色,在實踐中也面臨困境。
首先在職工來源上,職工董事應該由誰來擔任比較合適,企業管理人員能不能擔任職工董事仍有不少爭議。
按照試點辦法規定:“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和未兼任工會主席的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不得擔任公司職工董事。”目前試點企業的大多數職工董事身兼數職,不少是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集于一身,幾乎沒有一線職工。
熊吉文認為,公司領導是職工的一員,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有資格擔任職工董事,但是實踐中效果可能不會很好。公司領導的身份和他們的工作職責,決定了他們不宜兼任職工董事。一是沒有過多的精力了解和處理職工的訴求;二是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三是職工有想法不一定能夠向其大膽反映;四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時如果遇到矛盾處理起來可能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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