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四日電(記者 王彤)國家統計局今天對外發布報告指出,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取得積極進展,環境保護體系逐漸建立。
改革開放以來,環境立法從無到有,從少到多,逐漸建立了由綜合法、污染防治法、資源和生態保護法、防災減災法等法律組成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目前已經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法律體系。
據悉,一九七八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次對環境保護作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為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和以后的環境立法提供了憲法依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在保護環境與資源的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三十來,有了法律做基本保證,中國環保執法力度不斷加強,公民環保意識逐步提高。
目前,中國的環境執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執法檢查活動為推動,以日常監督執法為基礎,以環境監察執法稽查為保證,以公眾和輿論監督為支持的現場監督執法工作體系。截止到目前,中國已建立起國家、省、地、縣四級環境執法體系,擁有環境監察機構近三千個,環境監察人員五點七萬人。通過標準化建設,環境執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斷提高。
報告指出,改革開放初期,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淡薄,在經濟起飛的過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經濟發展,輕視環境保護,只考慮生產,不考慮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過度開發和盲目發展造成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的事例屢見不鮮。隨著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環境宣傳教育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斷發展,公民環境意識不斷提高。特別是近些年來,環境宣傳教育活動豐富多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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