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1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中國證監會今日公布《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各界意見。
證監會表示,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的監督管理,規范現場檢查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起草了《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征求意見稿)》。
證監會歡迎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并提出建設性意見或建議。有關意見或建議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于2008年11月28日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
證監會公布了征求意見的聯系方式:傳真:8610—88061167, 88061504;電子信箱:lilinqi@csrc.gov.cn;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會;郵編:100140。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全文: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現場檢查內容及方式
第三章 現場檢查程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及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的監督管理,規范現場檢查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場檢查,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在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以下通稱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采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多種方式,對檢查對象進行的監督檢查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檢查對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有關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并購重組當事人、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保證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現場檢查,其現場檢查的人員(以下通稱檢查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確保現場檢查獨立、客觀、公正、高效,不得干預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現場檢查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 現場檢查內容應當重點關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質量不斷提高,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日常持續監管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異情形,舉報投訴、市場、媒體關注或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等情形;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合規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獨立性、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財務管理、募集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規范性等;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使股東權利或控制權的規范性,包括但不限于承諾履行情況、與上市公司資金往來等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認為應當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根據現場檢查內容,檢查人員可以采取全面檢查、專項檢查、現場走訪、列席會議、回訪檢查等多種方式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
第八條 全面檢查是對公司規范運作情況實行的合規性、有效性檢查。專項檢查是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或者易發風險的重大事項進行的專門檢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回訪檢查方式檢查公司對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三章 現場檢查程序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工作,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或者執業經驗的證券服務機構予以協助。
第十條 實施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工作日告知檢查對象,要求檢查對象準備有關文件和資料,確保相關人員在場配合檢查。必要時,可以實施突擊檢查。
第十一條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
第十二條 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對象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檢查人員提供檢查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檢查對象應當對其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中涉及為檢查對象提供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保薦機構和財務顧問等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工作的,檢查人員可以要求其提供工作底稿、情況說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存在執業違規線索的,可以將該證券服務機構納入檢查范圍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可以采取詢問的方式,要求檢查對象及相關人員對與檢查工作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制作詢問筆錄并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 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對有關文件、資料和情況進行查閱、復制、記錄、錄音、錄像、照相,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確認并保證提供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對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進行查看,并檢查有關生產、銷售、倉儲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 實施現場檢查時,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封存措施。
第十九條 實施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的,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制作、完成檢查工作報告,并在檢查工作報告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檢查對象通報檢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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