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在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說,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各級公安經偵部門要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法方式方法。對涉嫌犯罪企業的正常經營賬戶、資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京華時報》12月24日)
對于上述講話,一些網友流露出不少擔心和疑慮,如認為如此“慎用”將與“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不符,甚至可能會損害這一原則。在筆者看來,這種擔心和疑慮恐怕多少存在一些誤讀成分。“人人平等”當然很重要,但就“慎用行政強制措施”而言,其主要或者說首先針對和突出的,其實并不是“平等”問題,而是“限權”問題——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如行政強制的過程中,權力應有節制、約束。無疑,從“約束權力、保障權利”的法治本質來看,“慎用”不僅一點不多余,并且十分必要。
正是出于對這種必要性的充分重視,《行政強制法草案》已于去年底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審議。而該《草案》的立法核心正是“限權”——以法律手段,規范和限制行政強制權力使用。為此,草案確立了一系列的行政強制實施原則,如比例適當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選擇適當的行政強制方式,以最小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為限度”;不得濫用原則——“實施非強制性管理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解原則——“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很明顯,所有這些原則的內在立法精神歸結起來也就是“慎用”二字,與鄭少東闡述的“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法方式方法”、“從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出發,根據必要與可行的原則,正確適用強制措施”,是根本相通的。
當然,指出并強調以上這些,并不等于筆者就認為網友的有關擔心和疑慮沒有合理性。恰恰相反,在我看來,在權力運行不規范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現實中權力與資本的關系、邊界還沒有得到很好廓清,官商勾結時有發生的社會大背景下,如果對企業高管慎用行政強制的政策被不適當地片面強調,確實存在某種“不平等”的執法風險。
為避免這種風險,也為了打消網友的擔心和疑慮,在充分認識上述“慎用”必要性的同時,也要澄清和明確其應有的針對性。如首先,“慎用”之“慎”,是針對嚴格依法、準確適用法律程序意義上的“慎”,而非消極不作為,甚至縱容違反犯罪意義上的“慎”。更重要的是,在當前金融危機、經濟形勢嚴峻的現實背景下,行政強制措施的“慎用”,所針對的其實是企業高管身后所代表的企業權益,及其所密切關聯的廣大普通職工、勞動者的權益,而并非簡單針對企業高管個人的特殊人身利益。
這意味著,對企業高管的行政強制措施,既要慎用,也要(精)確(適)用,甚至在一定情況下還要堅決果斷適用——比如當企業高管利用職務之便挾持企業,危害職工、勞動者權益時。(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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