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創業板保薦制度和發行審核做出了怎樣的安排?與主板有何差異?
答:創業板充分體現市場化原則,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加大市場約束。如強化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和審慎推薦作用,要求保薦人出具發行人成長性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在持續督導方面,要求保薦人督促企業合規運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督導發行人持續履行各項承諾,并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發布的定期公告撰寫跟蹤報告。對于創業板公司的保薦期限,相對于主板做了適當延長。相關要求將體現在修訂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交易所對創業板保薦人的相關管理規則中。
考慮到創業企業規模小、風險大、創新特點強,在發行審核委員會設置上,專門設置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在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初審的基礎上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創業板發審委人數較主板發審委適當增加,并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委員與主板發審委委員、并購重組委委員不互相兼任。相關內容將在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中得到體現。
記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之后,創業板股票發行監管還有哪些配套規則?
答: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圍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在發行監管方面將適時頒布以下配套規則,主要包括:
(1)《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創業板申請文件準則本著簡化有效的原則,建立更負責任的發行申報制度,督促相關各方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2)《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創業板招股說明書準則在內容上突出創業企業的特點,強化成長性和自主創新相關內容。
(3)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在現有保薦制度框架下,針對創業板特點強化保薦人在盡職調查等方面的專業責任,實行持續督導制度,建立適合創業板的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相關內容在修訂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交易所對創業板保薦人的相關管理規則中予以明確。
(4)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在發行審核方面,充分借鑒目前行之有效的發審委制度,根據創業板的特點,修改《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對創業板發審委的組建、委員構成等作出規定。
此外,深圳證券交易所還將頒布《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等相關業務規則。
記者:證監會何時開始受理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的申請材料?
答:《暫行辦法》發布后,證監會和交易所還將陸續頒布與《暫行辦法》相配套的規則、指引,組建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適時發布上市規則、交易特別規定等其他相關規則,并對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進行培訓,以及通過各種方式向企業和投資者介紹創業板特點和相關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創業板投資風險。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證監會將根據《暫行辦法》和相關規定受理企業的首發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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