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地方官員考核評價機制的設計,同改善地方政府財務狀況的目標并不一致。任期有限而需要依靠經濟增長等政績升遷的地方官員,普遍存在透支財力“大干快上”的動機。債務被留給繼任者,后者為了自己的前途繼續舉債,使債臺不斷高筑,形成惡性循環,這種現象在縣鄉兩級基層政府尤為突出。分稅制后,地方財政在全國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連年下降,但人員編制擴大,市政設施、教科文衛等必要性開支增加,使地方財政壓力不斷加大。】
半月談記者:地方政府是怎樣舉債的?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什么?
賈康:盡管現行法律對地方政府不得在財政運行中開列赤字、不得發行地方債券、不得提供擔保等有明確規定,但許多地方政府早已通過注冊成立各種名目的投資公司或建設公司等,搭建融資平臺向金融部門借款或向社會發行企業公司債或項目債。現有的法律規范并沒有對這種變相的舉債做出實質性的硬性約束,導致地方政府負債有許多理由,諸如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興建大型公益項目、改善市容市貌等。
地方政府負債的深層次成因,無外乎兩個方面:體制性原因和政策性原因。
1994年我國實施了分稅制改革,在收入層面相對規范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初步建立了分稅制財政體制,但是這一體制并沒有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方面得到有效的完善,這成為地方負債的財政誘因。一方面,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事權劃分并不十分清晰,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總體上仍顯模糊,但在具體場合又往往在不斷強化,超出其財政能力的支出壓力,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負債維持運轉。另一方面,省以下地方政府間的財政體制較普遍地帶來財權重心上移而事權重心下壓。盡管中央財政近年來加大了對下的轉移支付規模,但省以下體制的規范性太弱,省對下均等化的轉移支付規模偏小,力度不夠,仍然不足以解決問題。這是地方債務形成的重要的體制性原因。
地方政府負債的另一個深層次原因是相對于經濟體制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展緩慢,政府職能轉換不到位。機制轉換和體制改革的相對滯后,加上地方可用財力不足的壓力,不僅使預算法禁止地方財政負債的“明規則”被事實上的普遍負債這一“潛規則”強制替代,也催生了許多地方領導干部扭曲的負債觀,即借債不怕還錢、自己借別人還、不還錢還能借到錢的錯誤邏輯,進一步助長了地方政府的盲目舉債。
另外,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也與地方政府債務有關,這些政策性原因既有經濟轉軌過程中政策轉型導致的地方政府負債,也有外部經濟環境發生變化帶來的政策性負擔,還有欠發達地區為執行國家統一的公共服務標準而背負的債務。與前面體制性負債不同的是形成這些債務的原因——宏觀政策調整并不是地方政府的主動行為,完全由地方政府背負政策性負債也不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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