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能引起反壟斷調查和訴訟
宋律師告訴記者:《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而《反壟斷法》第37條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在中國證券市場,作為中小投資者的自然人、部分法人機構,和包括各類基金在內的大機構投資者是其兩大主要構成,從資金面上或許是后者為主,但從數量上前者占絕對優勢,在證券市場的發行與交易中,不應撇開大多數中小投資者而自行其是,應當盡可能照顧大多數投資者的權益,同時,也不應在中小投資者中間設置柵欄而人為阻隔部分投資者實施投資,這樣做的后果,只可能為中大投資者的投資提供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方便。他認為,從悲觀的角度看,若真的設立門檻,監管部門可能會被迫接受反壟斷調查、甚至出現相關行政訴訟,因此監管部門具體實施該條款時,宜慎重。
宋律師還為此向本報發來郵件——《創業板投資者準入門檻有嫌歧視中小投資者》(部分內容附后),對監管部門設立創業板投資者準入門檻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思考。
業內:設門檻初衷雖好但或違法
對于證監會設立創業板門檻和宋一欣律師的觀點,記者也采訪了部分業內專家。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專家委員會委員、理財規劃師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彥斌認為,證監會設立創業板投資準入門檻的初衷是好的,創業板的上市公司一般盤子都比較小,股價更容易被人操縱,如果風險承受能力不強、資金量也不大的投資者也參與其中,可能會遭到巨大的經濟損失,但是,宋一欣律師的觀點也很有道理,設立門檻的確與現行法律相違背,存在歧視中小投資者的嫌疑。
富國基金宏觀策略分析師張宏波也認為,從立法的角度來說,監管部門設立創業板投資準入門檻肯定不符合公平原則,是不合法的,但是這的確是出于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他告訴記者,創業板與主板和中小板不同,它是個高風險、高收益的市場,而且設置有強制退市機制,投資者在主板和中小板炒股票,如果出現虧損,還可以捂在手上放幾年,遲早都會解套的,但投資創業板就不同了,放幾年這個股票說不定就退市了,永遠都沒有解套的機會,最后血本無歸。他告訴記者,在已經建立了創業板的美國、英國、韓國等國,投資創業板而血本無歸的投資者比比皆是。國內投資者的投機心態一直都比較濃,創業板出來后,肯定比外國炒作還要厲害,如果不對中小投資者進行限制,到時他們肯定要吃大虧的。(記者 陳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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