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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紅基準日15日內發放
4月1日,證監會下發《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給各基金公司。《指引》對基金分紅條件作出更細致、準確的規定,并明確基金分紅須在財務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發放完畢。
基金公司相關專業人士解讀認為,《指引》主要從四個方面對基金分紅做出限定:
定義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應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分配比例。
限定分紅時間。《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說明書須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確定分紅條件為“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此前,基金合同一般將分紅條件籠統規定為“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之類的條款。這位人士表示,按《指引》,以后基金只要滿足會計期末凈值減去分紅金額不低于1元的條件,即使分紅日凈值低于1元也須分紅。
規定基金合同不能約定“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義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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