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亮反復研究FA產品說明書后才明白,湯太太所說的中國鋁業打折后的價格19.54港元是行使價格。1000股也根本不是一個小數字,不是一共只買1000股,而是要每天買進1000股中國鋁業,價格為19.54港元。而且,當市場價低于19.54港元時,則必須以19.54的行使價格每天買入雙倍股數,即2000股中國鋁業。每兩周交割一次。這樣算下來,合約一年的投資額達上千萬港元。
而中國鋁業從2007年10月12日收盤價24.25港元跌到最后一個交易日2008年10月10日的收盤價3.29港元,一年中的跌幅高達86%,遠超過同期港股跌幅。金亮就以每天2000股的速度、19.54港元的價格不停買入中國鋁業。
當金亮搞明白是怎么回事,要求取消合約、賠償損失時,客戶經理告訴他,合約無法取消。而金亮原來的客戶經理湯太太2008年4月調離了。作為唯一“契約”的那通銷售電話,銀行到2008年11月3日準備單方面強行斬倉前2天才告知金亮錄音找到了,但金亮必須親自到香港匯豐私人銀行辦公室才能聽到。2008年11月5日匯豐私人銀行對金亮的賬戶強行平倉。這時,金亮賬戶中的120萬美元、60萬港幣悉數虧損殆盡,還欠了銀行23萬港元。銀行方面要求他歸還這23萬港元。
“我認識幾個和我一樣被外資銀行理財理到巨額虧損的投資者。我們粗略估算,至少有上千人會受這類復雜的、高風險的、被銷售人員誤導的金融衍生品之害。”金亮認為。
實際上,除匯豐外,還有星展銀行、荷蘭銀行等在香港的私人銀行銷售Accu-mulator產品。這些產品已經使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內地投資者遭受數十億元以上的損失。類似事件引發的紛爭也在不斷升級。
但金亮等投資者的訴訟之路也許艱難而漫長。
金亮介紹,包括大陸公民在內的“外國人”、“準外國人”在香港不能享有司法權利國民待遇,不能申請法律援助。雖然香港法院基本不收訴訟費,但是香港境外人士告香港人(包括法人)會被被告要求向法院交存巨額被告律師費保證金,以備在原告敗訴時可以賠償被告律師費損失。因此,原告不但要交保證金,還要負擔己方的律師費,香港法律還不允許律師進行風險訴訟收費,即事后按工作成果收費。香港這種司法制度意味著遭受巨額損失的大陸投資者可能無法到香港通過法院訴訟討公道。
業內人士分析,最關鍵的問題并不在于Accumulator產品本身收益有限,風險無限,而在于推出此類高風險金融衍生品的外資銀行是否讓投資者了解了他們所購買的產品,是否通過合法的方式把產品銷售給了適合它的投資者。(記者 高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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