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1日電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發言人近日表示創業板將執行現行的保薦制度。此外,對創業板不適用的個別條款做適當調整,以切實發揮保薦人在創業板市場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
證監會發言人在就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回答記者提問。
證監會發言人首先介紹稱,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對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要求實施了對保薦人的資格管理,并不斷因應市場需要完善保薦制度。2008年10月17日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保薦辦法》的實施對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可持續發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利于形成市場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擔風險的局面。
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根據創業板市場建設總體安排,考慮到創業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業務組織和協調等方面與主板總體一致,保薦的原則、理念和內容也與主板沒有明顯差異,創業板執行現行的保薦制度。但考慮到創業企業的特點及其對保薦業務的獨特性要求,為更好地發揮保薦制度的作用,強化市場約束和風險控制,對《保薦辦法》進行適當修改,一方面加強保薦人對創業板發行上市的責任;另一方面,對創業板不適用的個別條款做適當調整,以切實發揮保薦人在創業板市場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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