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江蘇拜特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訴許贊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蘇民三終字第0071號民事判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寧民三初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案情摘要】 2004年4月,許贊有先后在兩案中起訴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侵犯其同一外觀設計專利權。在第一案中,根據許贊有財產保全申請,南京中院裁定凍結康拜特公司存款30萬元。在第二案中,該院根據許贊有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的申請,裁定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前述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就地查封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全部庫存的涉嫌侵權產品。隨后,南京中院還應許贊有的申請,裁定查封并扣押拜特公司通過南京海關出口的一批涉嫌侵權產品。2004年8月,南京中院在第一案中判決康拜特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許贊有18萬元。2005年2月,該院在第二案中判決康拜特公司、拜特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許贊有122萬元。在上述兩案上訴期間,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許贊有前述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江蘇高院于2006年10月對前述兩起上訴案件分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許贊有的訴訟請求。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遂起訴要求許贊有賠償由于不當申請致使其大量銀行存款被凍結、出口產品被查封而造成的違約賠償、產品毀損、價值滅失以及利息損失等共計2003315.3元。一審法院認為,因財產保全的申請和先行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的申請造成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的財產損失,許贊有應給予賠償;但對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因違反法院生效裁定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則不應予以賠償。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申請臨時措施錯誤的損害賠償糾紛。審理法院正確理解了《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中所說“裁定”的范圍,根據對財產保全申請和訴前停止侵權申請的程序性審查特質、立法目的和法律后果等因素,認定因申請錯誤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在賠償范圍方面,審理法院也正確把握了被申請人的損失與申請人的申請之間的因果關系,把被申請人因違法或不當行為造成的擴大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本案的處理對于制止權利人濫用訴訟權利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利于引導知識產權權利人正確評估訴訟風險,恰當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6、合肥新強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安徽省創富種業有限公司侵犯職務新品種權糾紛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案情摘要】 本案原告新強種業公司起訴指控被告創富種業公司生產、銷售原告“兩優6326” 水稻種子的行為構成侵權。法院經原告申請,在被告的各育種基地抽樣保全了被控侵權種子樣本。經原、被告一致認可,將原告公證保全的樣本種子以代號K1表示,將法院在各育種基地保全的樣本種子以代號K2-K6表示,將從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調取的“兩優6326”備案F1代標準種子以代號B表示。為確認K1、K2、K3、K4、K5、K6與B是否存在一致性,經原告申請,委托了中國水稻研究所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經雙方質證后,法院結合農業部行業標準《水稻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對送檢樣本的一致性進行了判斷,認定被控侵權樣本種子K2、K4、K6與“兩優6326”備案標準種子B為相同或極近似品種,被告辯稱其實際生產、銷售的種子均為華安501與事實不符。法院判定被告構成侵權,據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將侵權獲利2275200元賠償給原告,并在《中國農業報》上刊登聲明,消除給原告經營造成的不良影響。本案一審判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的侵權認定和賠償計算問題,本案裁判充分體現了在涉及復雜技術問題的案件中通過庭審對鑒定結論的質證和審查,真正發揮了法官獨立審查判斷證據并確認事實的程序功能。本案法院移交鑒定之前組織當事人對提交鑒定的材料進行了質證,確定的鑒定對象為爭議的具體技術問題,而不是將是否構成侵權的法律問題交由鑒定機關去判斷。對出具的鑒定結論進行了庭審質證,根據鑒定結論,結合農業部行業標準《水稻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由法官結合涉案證據綜合審查后獨立作出了事實認定。同時,法院基于當年種子大面積減產的客觀事實,在被告雖有抗辯但不舉證的情況下,依據原告所提供的能夠證明被告制種的面積、估計產量、合理成本等證據以及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合理地確定了侵權賠償數額,而沒有簡單地適用50萬元的定額賠償,符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客觀實際。
7、杭州都快網絡傳媒有限公司訴王林陽侵犯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終字第286號民事判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案情摘要】 都市快報社在2001年4月23日注冊了19floor.net域名,經過幾年的經營和管理,該網站及其論壇在網民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網民的認可度。19floor.net域名的相關權益后轉入杭州都快網絡傳媒有限公司。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冊備案,由王林陽開辦和實際經營。兩個域名中的字符串均為“19floor”,中文含義均為“19樓”;19floor.com網站采用了與19floor.net網站相同的論壇程序;在論壇欄目的設置上也基本相同,例如第一個欄目都是公告區,都有“拉風E派”、“時尚沙龍”、“孩子爸孩子媽聊天室”、“數碼時代”等欄目;在基本色彩上都是綠色。由于域名和論壇設置的相似性,導致網民對兩個論壇產生了誤認。一審法院認定王林陽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注銷19floor.com域名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人民幣6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互聯網環境下傍知名域名的新類型案件,是國內文化品牌維權的一個典型案例。近年來,“傍名牌”現象逐漸從有形的商品和服務領域延伸到了網絡文化產業,本案中的“19樓”網站作為浙江省第一大社區網站就成為了某些仿冒者的目標。域名既是網絡定位的技術手段,又具有商業標識的實踐功能。隨著互聯網應用的不斷普及,域名的商業價值也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對域名這一新型權益的保護作了規定。本案王某經營的網站與他人網站的域名甚至版式、內容存在大量相似之處,法院由此認定王某在涉案域名的使用上具有惡意,并在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的誤認,適用不正當競爭法對其行為進行了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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