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夠健全,存在一些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的問題,主要是:
(一)發展不夠平衡。五保供養制度歷史悠久、相對規范,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等制度建立不久,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農民工社會保險等制度建設正在逐步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處于試點起步階段。區域統籌不夠,東、中、西部的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差距較大。城鄉發展不協調,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明顯滯后,農村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嚴重匱乏。
(二)制度建設滯后。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二元結構、制度建設起步較晚等因素制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總體相對滯后,保障面較窄,保障水平偏低,一些政策措施剛性不強,資金難以得到有力保證,與實際需要有一定差距,部分地區還存在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特別是農村社會保險籌資機制不健全,籌資成本和組織管理成本較高,影響了農民參保積極性,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
(三)法制化水平不高。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只有《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這一部專門法規,其余工作停留在政策層面,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高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和保證,致使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不高。
(四)政策配套、信息共享不夠。農村社會保障方面的制度銜接、政策配套不夠,信息溝通和共享程度不高,協調協作需要進一步加大,整體推進合力需要進一步增強。
(五)基層管理薄弱。受諸多因素制約,農村基層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不健全、工作力量薄弱、設施條件簡陋等問題比較突出。比如,全國平均每名縣級新農合經辦人員要負責3萬名左右農民的參合經辦工作,許多鄉鎮沒有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多項社會保障工作的民政崗位僅配備1名助理員,有的還是兼職。由于管理水平較低,制度不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在資格審核、資金發放等方面存在不夠規范、隨意性較大的問題。
(六)事權劃分及其財政支出責任不明確。對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支出責任缺乏合理界定,不利于更好地調動各級政府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積極性,出現下級依賴上級、地方依賴中央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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