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及保障條件
(一)繼續提高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認真落實提高部分輕紡產品出口退稅率的政策措施;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及時足額退稅。
(二)加大棉花、廠絲收購力度。為保護棉農、蠶農利益,通過增加中央儲備或其他辦法,加大棉花、廠絲收購力度。
(三)加大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纖維產業化及應用、產業用紡織品開發應用、新型紡織裝備自主化,支持紡紗織造、印染、化纖等行業的技術改造,以及自主品牌建設等。
(四)進一步擴大國內消費。優化商業環境,擴大營銷網絡,減少流通費用,制定加快推進我國服裝自主品牌建設的指導意見,推進名品進名店、名牌產品下鄉,擴大紡織品服裝消費;營造統一規范的市場環境,推進異地質檢互認制度,減少重復檢測;制定和完善產業用紡織品的相關技術標準和使用規范,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鼓勵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采用符合質量要求的土工布材料、過濾用紡織材料、裝飾裝修用紡織品、高性能增強復合材料等產業用紡織品。
(五)鼓勵企業實施兼并重組。鼓勵紡織服裝行業優勢骨干企業對困難企業進行兼并重組;兼并重組過程中,在流動資金、債務核定、人員安置等方面給予支持,妥善安置企業職工的,可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對實施兼并重組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六)加大對紡織企業的金融支持。對一些基本面較好、帶動就業明顯、信用記錄較好、無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競爭力、有市場、有訂單但暫時出現經營和財務困難的紡織企業,金融機構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允許將到期的貸款適當展期;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放寬中小紡織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條件,簡化稅務部門審核金融機構呆賬核銷手續和程序,對中小紡織企業貸款實行稅前全額撥備和提供風險補償。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等,簡化審批程序,拓展企業融資渠道;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加大對資質好、管理規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支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紡織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和融資服務。
(七)減輕紡織企業負擔。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暫時遇到經營困難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相關社會保險費率等政策。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允許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地方政府制定的產業扶持政策,應適當向紡織企業傾斜。加快清理各種不合理收費。
(八)加大對中小紡織企業扶持力度。現有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基金)等向紡織企業適當傾斜,支持紡織企業鞏固和開拓國內外市場;支持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環保、檢測、信息等公共服務體系,推進紡織企業園區化、集群化發展;加大對紡織應用基礎研究及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
(九)加強產業政策引導。制定并完善印染、粘膠行業準入條件,指導行業規范發展;調整淘汰落后工藝技術目錄,研究完善高污染企業和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和保障措施;環保、土地、信貸等相關政策要與產業政策相互配合,體現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研究制定產業轉移指導意見;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將結算中心、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設在境內,以企業在岸資產進行擔保并落實抵押擔保條件。
(十)發揮行業協(商)會作用。行業協(商)會要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在政府指導下,組織應對國際貿易中的反傾銷、反補貼訴訟;及時反映行業情況、問題和企業訴求,引導企業落實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有序發展。
五、規劃實施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劃》分工,加強溝通協商,密切配合,盡快制定完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適時開展《規劃》的后評價工作,及時提出評價意見。
各地區要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方案,確保取得實效。具體工作方案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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