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近日楊彥明首度承認資金用于行賄,倒讓人看到了案件進展的希望。其辯護人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錢列陽問道,“一旦有相關人員出現受賄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國家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后,你是否愿意配合指認?”楊彥明表示可以作為證人作證。辯護律師提出,款項去向不明,存在使用款項進行行賄的合理懷疑,因此應保留查處特大受賄案的線索。此前,偵查機關也沒有在楊彥明及其前妻名下發現大額不明資產。
不少法律界人士建議,對于6000多萬元的巨額貪污指控,應該查清其貪污款項的去處,落實清楚主要事實后再作出最終判決。楊彥明對巨額款項的去向拒不交代,有可能沒有坦白事實真相。因此有必要查實,不讓其他犯罪分子漏網。
“楊彥明如果在死刑判決執行前,檢舉揭發受賄者,可能會被中止執行,等司法機關查證后,再決定是否繼續執行死刑。”張遠忠律師表示。
特殊時期的縮影
今年已是“知天命”之年的楊彥明,從營業部總經理一步步走向了被告席,其悲劇人生幾乎是中國證券行業早期“不規范時代”的一個縮影。
在2005年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死刑之后,楊彥明說:“我身上發生的事都是證券公司早期不規范時遺留下來的。我希望新加入證券市場的人員記住我的教訓,潔身自好,保持一個好心態,不要過于看重個人業績。”
“在券商綜合治理之前,證券公司風險控制非常薄弱,由于總部對營業部缺乏有力監控,案件頻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營業部經理認為,楊彥明在金融機構工作多年,深刻體察到當時的不規范和漏洞,以致可以很輕易地挪用客戶資金。
當時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現象十分普遍,除楊彥明因貪污罪被判死刑外,比較典型的案件還有如原海通證券北京中關村南大街營業部總經理王勝挪用客戶近億元資金,以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等諸多案件。
挪用資金的惡果甚至導致證券公司破產。此前被裁定破產的華夏證券在1992年至1999年期間,違規挪用客戶保證金57億余元,用于違規自營,造成虧損。2000年至2004年,又通過借債的方式彌補挪用的客戶保證金及其利息,最終導致資不抵債而破產。類似的還有南方證券、大鵬證券等券商。
隨著這一批案件的完結,一個特殊時期已經遠去。券商綜合治理解決了證券行業的歷史遺留問題,建立完善了一整套制度防范新風險。近年證券行業貪污、挪用公款事件減少,與監管部門采取的一系列監管措施如第三方存管等有很大關系。
雖然楊彥明一案帶走了一個特殊時期的縮影,但是,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不可掉以輕心。業內人士表示,證券市場仍有一些問題存在,證券公司內控相對還比較薄弱,因此,加強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完善公司風險控制體系仍然十分重要。
此外,雖然近年來類似楊彥明貪污、挪用公款的情形大幅減少,但證券市場并沒有因此天下太平,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這“三大頑癥”仍在擾亂證券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給證券市場帶來的危害更深遠,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金額以及受害者范圍更大,”多年參與投資者維權的著名律師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認為,目前法律懲罰力度過于“溫柔”,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懾犯罪分子的作用,應該加大此類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法律專家同時表示,在加強刑事打擊力度的同時,也要重視發揮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的作用。“三大頑癥”危害深遠,打擊這些犯罪的法治建設仍亟待健全完善,眼下對受害者的司法救濟尤其薄弱。目前,司法懲治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力度與投資者的期望還有較大差距,立案難、開庭難、審理難、執行難的狀況長期存在。由于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糾紛案還沒有相應司法解釋,受害者在這方面的訴訟請求甚至不能被立案,“法院要樹立凡訴必立,開門立案的思維。”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呼吁,相關部門也要加緊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等配套措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記者 王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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