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產品不保本、欲退出受限制、風險提示基本無用……隨著銀監會對銀行銷售理財產品的情況開始地毯式檢查,個體投資者亦開始對銀行理財產品加大了關注。近日本報也接到不少關于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訴,從中可以看到,不少損失是由于對理財產品的合同解讀的不正確所導致。看懂銀行理財產品合同,已經成為投資者應當具備的能力之一。
案例一 本金收不回反虧3萬
家住龍崗的黃小姐對記者說,自己在2004年9月,以3萬美金(24萬人民幣)的本金,買進某銀行西安分行的一款理財產品,這個“外匯資金管理業務”的協議中有保本保證,但在今年人民幣升值后,對美金的匯率“破七”,黃小姐致電分行一問,發現自己的本金已經縮水至20萬人民幣左右。她表示,當時該行工作人員對其承諾,每年會有15%的收益,但現在反而連本金都虧了3萬多。
記者調查:記者就協議咨詢了該分行工作人員,其解釋,這款產品是到2011年9月才到期,保本保證中說明,是在到期日向甲方支付全部期初本金。如果黃小姐提出了提前提款通知,銀行會在接到通知后第二個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按照當天的“CDC指數”計算本金及收益,并且要扣除提前提款扣除額,而由于當前美元貶值,因此虧損在所難免。
律師看法: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焰表示,從協議來看,銀行此舉并沒有違反雙方協定,由于協議表明其為“外匯資金管理業務”,以美金支付并以美金結算,雙方已經協定且簽字,因此黃小姐需要自己承擔美元貶值所帶來的損失。
但協議中比較“打擦邊球”的一點為,每一整年的利息收益中,有80%收益轉入本金再投資。金焰認為,理論上每年80%的收益應該屬于本金部分,而協議中表示到期后,銀行根據屆時CDC指數向客戶支付到期金額,如果該金額小于起初金額,則向客戶支付期初本金金額,“那是否意味著,如果到期日是虧損的,之前幾年轉入本金的收益全部不算?為期7年的理財產品,每年都沒有收益?”
經驗總結:對“本金”定義要清晰
就協議中的本金問題,金焰對投資者建議,在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時,除了保本的期限,投資者還要留意,協議中是否有清晰的“本金”定義,包括本金是否包括收益部分的轉存,返還本金時是否還需要扣除服務費,以及該款理財產品虧損時,銀行方面是否還收服務費等。
案例二 58萬打新股資金被壓
賴先生在日前投訴說,自己4月初在南山區南山書城旁邊的某銀行鵬龍支行,將58萬元的資金存在一個新開的賬戶,并簽訂了一款打新股的理財產品協議。4月7日開始,按協議申購新股,15日,該銀行發短信表示此前的新股未申購成功,但又將集中扣款參加16日的新股申購,到21日(4個工作日后),同樣方式繼續扣款參加22日的新股申購。
賴先生這一查才知道,這半個多月里面自己的58萬資金從未返還至自己賬戶當中,而按照協議,在新股申購日后4天,銀行需將未中簽資金按比例返還至投資者賬戶。
記者調查:該銀行的分行經理解釋,由于這段期間的新股發行比較密集,所以銀行頻繁返還賬戶資金比較麻煩,所以會出現賬戶資金尚未返還便再抽取去申請新股的情況。而在賬戶資金尚處于打新股的狀態中時,客戶便不能立時中止協議。記者提出,協議表明投資者可自主申請退出這個理財計劃,這位經理表示,客戶可以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銀行自受理書面申請之日起,便不再扣劃其賬戶資金參與新股申購。而昨日,賴先生也對記者反饋,其賬戶資金已經返還到戶。
律師看法:金焰對此分析說,賴先生在閱讀協議的時候忽略了“資金流動性”,因此影響了其支取資金。一方面,“該協議不設立確定終止日期”不規范,任何理財產品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期限范圍,另一方面,從客戶提出書面退出申請,到銀行受理書面申請之間相隔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
經驗總結:清楚投資期限相關準確時間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結構金融研究室研究員袁增霆建議,在簽訂一款理財產品合同之前,投資者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基本能力,其一,了解自身的投資喜好,可以通過閱讀理財產品本身的說明書與合約細節,了解產品的投資方向和歷史;其二,準確了解理財產品的支付條款、紅利分配及權責;最后要清楚投資期限的起息、到期日的準確時間,以及能讀懂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及細節解釋方面的條例。(記者 石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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