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經在部分銀行出現的“買理財產品先測試風險承受力”的規定有望在北京銀行業全面推行。在昨日召開的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工作會議上,北京銀監局副局長于叢林建議北京各商業銀行采用這一方法,避免盲目追求客戶數量,令投資者買到并不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近期銀行理財產品糾紛不斷增多,部分投資者在發現產品收益率低于預期后,投訴銀行出售產品時缺乏相應的風險提示。于叢林表示,銀行專管理財產品的客戶經理應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向其推薦不同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最終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下來。
按照監管要求,理財產品不能向購買者承諾回報,但銀行有義務向投資者說明其所投資的理財產品是屬于保本型的還是浮動型的。
在于叢林看來,已經在中行等銀行實行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測試”應該在銀行業廣泛推行。據了解,在中行實行的測試按理財產品的風險大小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測試,針對所有個人理財產品,得出客戶風險承受力的評級結果;第二部分為客戶證券投資經驗測試,在第一部分評級結果的基礎上,針對境外代客理財產品和人民幣委托理財產品的新股申購系列產品進行。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有效期為12個月,客戶的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評級超出有效期后,該行將對客戶重新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
“對客戶進行投資風險承受能力測試,是一項雙贏舉措。一方面,引導客戶進行正確投資,規避了風險;另一方面要求銀行工作人員規范銷售個人理財產品,避免因盲目銷售而造成客戶投訴。”中行相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專家建議,投資者在入市前起碼要了解理財產品協議中每一項條款的含義,同時,盡可能掌握相關的信息,包括期限、年化收益率、資金運作方式、募集期。
比如,目前備受爭議的“零”收益理財產品其實就是一款復雜的結構型理財產品,具有高風險、高回報的特征,投資者應該在了解清楚的情況下進行投資。(崔呂萍 楊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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