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朱女士在兩家外資銀行購買了理財產品,兩款產品在去年底今年初均出現了賬面虧損,但兩家銀行對虧損采取了不同的措施,由此帶來了不同的后果。
朱女士購買的這兩款產品分別由渣打銀行和東亞銀行發行。去年12月,渣打的產品虧損幅度達到8%。朱女士稱,當時渣打的理財經理主動聯系她,提示稱,“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該理財產品的風險已經增大。”接著,理財經理提出客戶有兩個選擇:一是承擔增大的風險,繼續持有該產品;二是對理財產品進行重組,提前終止原有的產品并將其轉換為另一款低風險產品。“聽了理財經理的建議后,我和其他許多客戶選擇了提前終止和轉換,及時控制住了損失”。
不過,朱女士購買的另一款由東亞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卻沒有重組舉措。當東亞銀行理財產品的賬面虧損達到20%時,她曾向東亞銀行提出能否采取類似其他銀行的補救措施。然而,直到該產品的賬面虧損超過60%,她依然未見到任何補救措施出臺,“到現在也沒說一句風險提示”。朱女士覺得,東亞銀行對此事的反應不夠積極,當市場情況發生逆轉的時候,未能為客戶提出任何相應的補救措施。
針對朱女士反映的情況,東亞銀行北京分行相關人士解釋稱,該行對理財產品的虧損問題一直持積極態度,其上海總部近期曾致電北京投資者,專門就此事進行溝通。北京分行也曾把其他銀行產品的重組措施匯報給上海總部,“但是各家銀行設計的理財產品各有其特點,并不是所有的產品都能夠實現重組和轉換”。
銀行業內人士稱,按照“買者責任自負”的原則,如果合同上沒有注明,那么銀行沒有義務重組理財產品,這在法律上不存在問題,但在實踐中可能惡化與客戶的關系,造成客戶資源流失。事實上,當理財產品出現問題時,中資銀行尤其是中小股份制銀行的基層網點,更傾向于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以盡可能地挽留客戶。(記者:李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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