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部分銀行理財產品存在產品設計管理機制不健全,風險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訴處理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并要求各商業銀行進一步規范個人理財業務。同時,監管部門還將于近期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暗訪、調查。
健全產品設計——
名稱禁用模糊語言 起點不低于5萬元
理財產品的設計決定產品收益。《通知》要求銀行在設計理財產品時,要首先考慮客戶的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遵循保證收益類產品的設計規定審慎、合規地開發設計理財產品。
在理財產品銷售環節,《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命名時,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和蘊含潛在風險或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和無定價依據的理財產品。同時,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產品的風險狀況和潛在客戶群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設置適當的銷售起點金額,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5萬元人民幣。
目前,商業銀行銷售的部分理財產品是從國際投資機構購買而來。對此,《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自主設計開發理財產品,不得以發售理財產品名義變相代銷境外基金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境外投資理財產品。
建立評估機制——
當面評估適合度 明示投資風險性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等情況,對客戶的產品適合度進行評估,并由客戶對評估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通知》還特別指出,對于與股票相關或結構較為復雜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尤其應注意選擇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防止錯誤銷售。商業銀行對理財客戶進行的產品適合度評估應在營業網點當面進行,不得通過網絡或電話等手段進行客戶產品適合度評估。
為了向客戶提示風險,《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在首頁最醒目位置揭示風險,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對于無法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提供科學、準確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的理財產品,不得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出現“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樣。
加強售后服務——
及時披露市場信息
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為了確保客戶能及時獲取信息,《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及時做好信息披露,應定期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于兩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商業銀行應明確約定與客戶聯絡和信息傳遞的方式。在未與客戶約定的情況下,在網站公布產品相關信息而未確認客戶已經獲取該信息,不能視為其向客戶進行了信息披露。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配備足夠的資源接受并及時處理客戶投訴。客戶投訴處理機制應至少包括處理投訴的流程、回復的安排、調查的程序及補償或賠償機制。(記者 歐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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