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某大型連鎖賣場的一位老總拿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心里覺得沉甸甸的。事情緣起2008年7月14日,南京的胡女士在發現自己的錢包和信用卡丟失后,向銀行掛失,銀行賬戶顯示,丟失的信用卡當天已經被盜刷了1.9萬元,小偷先后在南京的某大型連鎖賣場刷卡9次。法院今年3月26日終審判罰,賣場負主要責任承擔80%的損失,個人承擔20%。
收銀員遇到刷卡心里抖呵
該賣場老總向記者表示,信用卡遺失造成盜刷,商家肯定有責任,但賣場承擔80%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僅由商家和顧客承擔損失,銀行卻置身事外毫發無傷也有失公允。
法院認為,信用卡被冒用時,特約商戶是唯一與冒用人直接接觸的當事人,是防止信用卡被冒用的最后防線,而在該案中,冒用人的簽名和卡背面預留的簽名明顯不同,但商家對此未加審核或審核不嚴,所以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商家則稱,多數人刷卡時信用卡簽名都龍飛鳳舞,有時被要求重新簽名,不少人還表現得很不耐煩,刷卡消費本是為了方便消費者,為此,商家還要向銀聯等支付手續費,現在,方便了顧客自己卻招惹來麻煩,難免覺得郁悶。
該賣場一位收銀員告訴記者,現在賣場對刷卡進行了專門的培訓。盡管這樣她遇到消費者刷卡時心里都抖呵,寧可讓后面排隊的人多等一會兒,也要盡量核對好簽名再成交。
“失卡不失財”有沒有可能?
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孟蘭凱律師認為,隨著信用卡消費的激增,這場信用卡盜刷責任認定糾紛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信用卡不設密碼憑簽名消費,是國際慣例。有資料顯示,在國外因丟失信用卡造成的盜刷,個人最高只承擔20-50美元(英鎊)的損失,其他由商場和銀行埋單。而在國內,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隨著信用卡的普及,持卡人、商家和銀行之間的扯皮、爭議、官司與日俱增。
“失卡不失財”是否可能?孟律師建議,可以借鑒國外銀行的一些做法,在美國目前不少商家已經開始使用觸摸手寫屏,消費者在電腦觸摸屏上簽名后,經過電腦鑒定真偽,安全性大大提升。孟律師還建議,鑒于國內消費市場的實際情況,可以不必遵從國際慣例,一律憑密碼刷卡消費,這樣就避免了許多風險。(謝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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