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紅“鐵公雞”的爭論余熱未消,又有律師開始向基金公司發出法律意見書,追討2007年的分紅。記者昨日獲悉,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向南方基金發出法律意見書,希望追討南方穩健2號截至2007年末合計97.35億元的可分配收益。
不合理分紅制度首遭挑戰
3月初,在原本是基金分紅時間,關于部分基金長期在滿足分紅條件的情況下不分紅引發了業界關注,隨后“鐵公雞”一詞成為對這些基金的稱呼。
張遠忠此次選取的,就是諸多不分紅基金中的一只,在上一輪牛市中設立的復制基金:南方穩健成長2號。
他提交的法律意見書指出,在2007年末,南方穩健2號基金共實現可分配收益高達97.35億元,折合每份可分收益0.6959元/份之時,未采取分紅,違反了合同關于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90%的分紅約定。隨著市場下跌,目前該基金的收益已經大幅縮水,2008年度虧損91億元,當時的凈值曾跌至0.68元附近,2008年的分紅已成泡影。
根據此前對基金分紅報道的數據,2007年以來,有包括華夏紅利等16只基金從未分紅。這些基金中,除卻少數ETF基金外,均沒有遵守各自的基金合同。
專家稱可操作性幾乎為零
昨日南方基金未就此作出回應,而在此之前,被指基金“鐵公雞”的十多只基金也未就2007年的分紅問題作出過回應。另一個橫亙在投資者面前的問題是,追討的可操作性幾乎為零。
對于律師追討基金2007年的分紅,原《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王連洲說,律師替投資者提出這種訴求可以理解。但是如何解決2007年的分紅這個問題,現在還沒有可操作性。他表示,開放式基金的分紅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和贖回都隨時在發生,投資者持有的時間、持有的起點,持有的終點都不一致,如何追溯過往的分紅,操作起來可能問題不少。也就是說,由于開放式基金持有時間和階段并不固定,即使基金公司同意補償,實現起來也有難度。本報記者 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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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紅基準日15日內發放
4月1日,證監會下發《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給各基金公司。《指引》對基金分紅條件作出更細致、準確的規定,并明確基金分紅須在財務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發放完畢。
基金公司相關專業人士解讀認為,《指引》主要從四個方面對基金分紅做出限定:
定義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應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分配比例。
限定分紅時間。《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說明書須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確定分紅條件為“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此前,基金合同一般將分紅條件籠統規定為“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之類的條款。這位人士表示,按《指引》,以后基金只要滿足會計期末凈值減去分紅金額不低于1元的條件,即使分紅日凈值低于1元也須分紅。
規定基金合同不能約定“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義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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