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1日電 上海《第一財經日報》今年6月15日刊登記者王佑采寫的報道《員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廠內幕:機器罰你站12小時》;富士康屬于臺灣第一大企業鴻海。富士康聲稱這篇報道不實,損害了該公司聲譽,乃由其子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控告《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王佑與編委翁寶,索償3000萬元。深圳中級法院迅速接受了這個案子并且同樣迅速地凍結了兩個被告的財產。
對此,鳳凰衛視時事評論員何亮亮在今天出版的香港文匯報撰文指出,任何資本在中國大陸投資,應該而且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也必須遵守大陸的法律,必須接受媒體的監督。
文章指出,記者采訪寫稿,是他的職責;編委批準發表稿件,也是他的職責;稿件一旦為報紙采用,就是公共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侵犯的公司要打官司,應該和報社打,應該起訴報社,這是常識;富士康當然不是不知道這個常識,而是故意選擇向個人(記者和編委)開刀,同時提出巨額賠償要求,而且要求立即凍結被告財產,恐嚇整個媒體的意圖至為明顯;臺資在中國大陸投資,應該而且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也必須遵守大陸的法律,必須接受媒體的監督。
文章表示,財大氣粗不能體現在與媒體作對甚至威脅和打壓媒體,更不能體現在法律的層面,如果以為自己財大氣粗就可以有恃無恐,甚至也確實受到一些權力機構和司法機構的照顧,這種做法可以得逞于一時,不可能永遠如此。血汗工廠在中國的存在是事實,但是凡事都有度,過了度事情的性質就會轉化。明明是血汗工廠還不準媒體揭發,媒體揭發了就要讓記者徹底破產,這樣的做法讓人寒心,更讓人不能不拍案而起!
文章還指出,深圳中院的處理態度也是異乎尋常的。正如北京律師蕭瀚所指出的,本案的司法至少存在三個問題:第一,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裁如所請,迅即查封當事人財產,而據《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深圳中院至今未向兩位被查封財產的記者送達起訴狀副本,顯然違法。不知這樣的程序發明所自何來?第二,深圳中院欲查封翁寶的財產,實際查封的卻是翁寶和他妻子的共同財產,因此非法查封了翁寶的妻子的財產。這樣的司法行為涉嫌職務侵權。第三,深圳中院在兩份裁定書上的查封的理由,都是“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然而至今,兩位記者對原告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理由是什么都一無所知;憑什么得出結論“原告的申請理由成立,應予采納”,至今未見具體說明。因此,深圳中院涉嫌濫用司法權。
面對媒體的質疑,深圳中院拒絕回答,也拒絕一切采訪,包括中國官方媒體的采訪,顯示了高度的“獨立性”,只是強調自己的作為程序上沒有一點瑕疵和問題。但是蕭瀚先生上述三點質疑,深圳中院必須向國人作出解釋,否則必然面臨更高一級司法和媒體的進一步追究。
文章最后表示,如何依法處理此案,是中國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標志。報道事實真相和維護社會公平的新聞媒體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外資的保護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如果資本--無論是外資還是中國內地的資本為所欲為肆無忌憚不受任何節制和監督,中國社會不可能和諧。(何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