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7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7月1日起,內資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調到1600元,同時停止執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此次內資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調整,主要從統一計稅工資口徑、明確“工效掛鉤辦法”適用范圍兩個方面完善了工資稅前扣除的管理。
該負責人指出,計稅工資扣除限額提高后,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都應計入職工工資中,包括:各種獎金、津貼、補貼和非貨幣性支出。
但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基本保險、補充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可按現行規定在稅前扣除。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主要是國有大中型工商企業,并主要通過個案批復的方式進行控制和管理。為統一規范對“工效掛鉤辦法”的管理,此次調整將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范圍明確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改組改制后的金融保險企業。
這主要考慮到,近年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加強了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總額的管理和控制,從已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大中型工商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按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總額與其實際發放的工資水平基本相當。之所以將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范圍擴大至改組改制后的金融保險企業,是因為改組改制后的股份制金融保險企業管理比較規范、透明,公司約束力增強,為了支持金融保險企業的改組改制,減輕改制后上市公司的稅收負擔,有必要允許其實行工效掛鉤扣除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