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1日電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9月20日,在“中國私募股本市場基金國際研討會”上,多位政府財經高官表示,私募基金是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人。國內私募基金十年磨一劍,在中國的投資開始了良好的回報,投資的類型已經發展到多樣并存的格局。業內人士指出,在政策暖風的頻頻吹動下,中國私募基金正在走出尷尬的“灰色地帶”。
國內金融束縛正在放開
“目前,外資私募基金正在大量進入中國,而中國企業卻要繞路到海外上市。金融滯后會制約中國企業在國際舞臺的競爭力,不放開中國的金融束縛,中資機構永遠不會有競爭力。”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如此表示。
吳曉靈認為,“私募基金是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人。”一方面,私募基金集富人之財,具有資金量大、風險承受能力強的特點;另一方面,它屬于專家理財,投資分析能力強,有利于發現企業價值。在私募證券投資資金和私募股權投資資金中,發展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更具有緊迫性。
在私募基金的政策環境上,吳曉靈指出,政府監管的目標是:減少外部性,保護公眾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言,巨額持倉的失敗有可能波及證券二級市場,有一定外部性。所以,可在法規中限定投資人資格,除此外不應有特殊要求;可由注冊機關抄報監管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對其大額交易進行監管。而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說,因其無外部性,按一般企業登記,按章程運行即可。
在私募基金的市場推出方面,吳曉靈說,應建立多層次場內市場,鼓勵企業境內上市,同時建立合格投資人的場外市場。另外,還要研究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協議轉讓的外匯政策。
“新法”為私募股本發展打開通道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經修訂后,已于今年8月27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新法將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嚴義塤表示,私募股本的投資管理采用合伙制企業是最為合適的選擇。但現行法律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即使是作為出資人代表的合伙人也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現行法律阻礙了私募股本的投資管理采用合伙制企業這一組織形式。這次修訂引入了“有限合伙人”的內容后,已經比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與之相對應的是,法律還規定了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這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企業作為向公眾非法集資的工具。
“實事求是地說,這次法律修訂中,增加‘有限合伙企業’的內容主要是為了使風險投資管理能夠采用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實際上,風險投資也是私募股本投資的一個重要領域。”嚴義塤說。
嚴義塤表示,修訂后的新法還增加了允許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合伙人的規定,這一點對為私募股本”進行投資管理的合伙制企業也有意義,因為這樣可以給“私募股本的基金派出有限合伙人時有更多的選擇可能。
民間資本應當進入風險投資
“寧愿賣給外資,也不愿接受國內企業整合,這成了國內企業間重組的一個很難克服的障礙;同時,因為國內企業并購重組缺乏金融支持,企業并購非常艱難。”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陳清泰表示。
陳清泰強調,為解決資金問題,應當鼓勵設立由民間資本組成的合伙制風險投資基金,吸引民間資本進入風險投資。可以試辦風險投資信托,建立基金發起人、經理人與托管人三者分立的制度。
他說,風險投資具有很強的外部經濟性,政府支持研發資金的一部分應用于鼓勵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一方面可以通過風險投資放大政府資金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調動風險投資的專業能力,提高政府資金的效率。
發展私募股本市場要抓大放小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司長曹文煉建議,發展中國私募股本市場應該抓大放小,以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曹文煉說,雖然創業投資基金也屬于直接股權基金的范疇,但由于其規模通常較小,且主要投資于中小企業,應該大力鼓勵發展。業內一致認為,不必對其設立前置審批,可以實行備案管理。
但是,對于大型的,尤其是有金融機構認購支持的關于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投資、企業股權并購等大型直接投資基金,“十一五”期間還處于試運行階段,還需要一定的行政審查,以選擇試點的行業和地域。這樣,有利于保障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權益,避免亂投資。
他說,有限合伙在中國還是一個新事物,投資者認可這種組織形式也還需要有一個過程。事實上,中國目前私募股本市場也存在著公司形式、信托形式、合伙形式等多種形式,因此,在產業合并試點期間還應該允許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目前,國內資金比較充裕,市場流動性過盛,因此,發展私募股本市場主要應該吸收國內資金,特別是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在條件成熟時,也可以考慮在國際范圍內招標選擇大型產業基金管理者,鼓勵引進包括境外商家在內的多方面管理人才。(張漢青 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