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3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9月14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委聯合發出通知,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和加工貿易稅收政策調整,仍屬于結構性調整,是國務院今年實施宏觀調控政策采取的綜合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保護國內資源和生態環境,緩解貿易摩擦,鼓勵高新科技產品出口。它將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有利于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有利于促進進出口貿易的均衡發展,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通知》明確,對進出口稅則第25章除鹽、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屬類礦產品;煤炭,天然氣,石蠟,瀝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屬及廢料;金屬陶瓷,25種農藥及中間體,部分成品革,鉛酸蓄電池,氧化汞電池;細山羊毛、木炭、枕木、軟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級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稅。部分鋼材的出口退稅率由11%降至8%。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稅率分別由13%降至8%和11%。部分有色金屬材料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5%、8%和11%。紡織品、家俱、塑料、打火機、個別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11%。非機械驅動車(手推車)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對于重大技術裝備、部分IT產品和生物醫藥產品以及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等,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稅率由5%或11%提高到13%。
新的出口退稅政策自2006年9月15日起執行。對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經簽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報關出口的上述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出口企業可以選擇繼續按調整之前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但是出口企業必須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通知》要求,將此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商品進口一律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這次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商品,自2006年9月15日起停止審批加工貿易合同。對此前已經審批并在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準予按原進口保稅政策在有效期內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