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中實際上存在著一種明顯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對于民航方面這種明顯帶有關門立法、部門利益立法嫌疑,過多強調義務、忽略權利的立法,有關方面確實需要好好審查
近日,媒體兩則關于民航方面的消息,很是讓人有話要說。
10月15日《法制日報》報道說,民航總局日前在其網站上公布了《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送審稿)》,全面規范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乘客、托運人和航空人員的權利與義務。條例規定了10種乘客的禁止性行為和貨物托運人的禁止性條款,乘客不聽機組人員指揮,擅自調換座位或做出影響航空器載重平衡等“危險動作”等,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而10月13日《北京日報》則報道說,針對有關航班延誤補償要出臺強制性規定的傳聞,民航總局新聞處負責人給予明確答復,航班延誤補償政策的指導性原則目前沒有任何變化,民航總局不會對航空公司實施強制規定。
雖然表面來看,兩則報道的內容明顯不同,但如果結合起來閱讀,就會明顯感覺到:這其中實際上存在著一種明顯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民航管理方面顯然更多地是在單方面強調乘客必須承擔的義務,而對于乘客應該享有的一些正當權利,不僅沒有主動予以承認,而且以否認傳言的形式,斷然否認了對乘客受損權利進行合理彌補的政策可能。
在一個強調權利和義務必須對等的現代法治社會,這種做法委實讓人難以理解。我們知道,在諸多政策制度的制定中,如果注意義務設置過重,不僅意味著義務人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義務,而且意味著義務人必須處于時刻防止自己違法侵權的高度緊張狀態。因此,只有真正把公平正義貫穿到權利與義務的辯證統一之中去,最大限度地實現目標群體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才能真正促進社會各方利益的均衡,從而保證社會公眾真正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遺憾的是,近年來,一些部門、行業的制度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總是過多強調義務,而忽略權利。
就拿民航管理來說,最新修訂、正在送審的《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盡管出臺一些懲罰性規定不乏現實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同時不難看到的是,這其中不少的規定,實際上更多地是民航方面在單方面地強調乘客必須履行的義務,而并沒有對等性地考慮乘客的實際需要和正當權利。比如,擅自調換座位要遭受處罰的規定,和民航方面動不動就耽誤航班的情況相比,誰造成的社會損失更大、更需要采取必要應對措施?民航方面為什么要如此積極、主動地限制乘客的各種權利,而斷然否認航班延誤補償政策?這樣的做法,又怎能給人公平、公正之感?又怎能真正讓人心悅誠服地接受和認同?
因此,無論是從促使民航業更為健康、良性發展的角度來看,還是從更為有效、全面地維護廣大乘客合理、正當利益的角度來看,對于民航方面這種明顯帶有關門立法、部門利益立法嫌疑,過多強調義務、忽略權利的立法,有關方面確實需要好好審查。畢竟,對民眾權益缺乏基本和應有尊重的立法,不僅會從根本上侵損民眾的法律信仰,而且也會從根本上給具體的管理工作遺留下不斷發生各種矛盾和沖突的空間。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江子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