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成品油經營許可審查的程序與期限
第十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進行新建、遷建、擴建油庫等倉儲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并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后,報商務部備案。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遷建、擴建加油站(點)等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文件,并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經營單位的新建加油站項目,招標方、拍賣委托人等單位應取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關于招標、拍賣標的物的規劃確認文件,方可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投標申請人和競買人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并取得預核準文件后,方可參加投標、競買。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增加經營范圍或外商并購境內企業涉及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商務部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外商投資企業經商務部核準設立、并購或增加經營范圍后,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批復文件,于10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備案,同時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基本情況納入成品油市場管理信息系統企業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接受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設立經營成品油的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辦理申請手續。
第四章 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頒發與變更
第二十七條 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
第二十八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請商務部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發變更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向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換發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有關事項的,應向申請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未發生變化的,屬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附任職證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不涉及油庫和加油站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新經營單位應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及時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從事成品油經營的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商務部。
年度檢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商務部及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三十二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協議的簽訂、執行情況;
(二)上年度企業成品油經營狀況;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及其基礎設施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四)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情況。
第三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注銷手續。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并通知有關部門。
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經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及變更、撤銷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或注銷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條 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范圍使用,不得對系統外銷售。
第三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的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三十九條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應當撤銷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
(一)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應規定條件的;
(四)未參加或未通過年檢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七)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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