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不等于納稅
北大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解讀新規說,12萬元只是規定了強制申報的起點,主要是為了稅務部門有一個查詢依據,目前,對納稅人并沒有影響。
“年所得12萬元以上”應包括12萬元本數,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教授楊衛華解釋說,年所得12萬元自行申報主要是對于個人年所得的情況的匯總,是作為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一種管理措施,也就是說納入年度申報的不一定要100%的納稅。
譬如,一個人的年工薪收入是8萬元,但這只是他的“年所得”,并不一定是他的“年收入”,事實上,他可能還買賣上市股票,參與基金分紅等,但這些收入暫時都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
按照新規,如果個人在一年內收入達到12萬元,無論平常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各項所得稅,年度終了,還是要向稅務部門再次申報。同樣,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人,這三類納稅人只要年度收入也達到了12萬元,除了日常納稅申報外,年度終了后,也需要再辦理一次納稅申報。
稅務專家對本刊記者解釋說,這個納稅申報的意思是,在年底還要對11項收入再進行一次綜合申報。據悉,進行綜合申報的11個項目包括:工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等等。不過這只是申報,并非重復征稅。國家稅務總局也強調,新規只是明確了6項所得的計算口徑,僅適用于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不適用于個人計算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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