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8日電 《中國經濟周刊》披露,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于2006年12月15日下發《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該通知下發之日尚未清繳入庫且符合該通知規定的欠稅予以豁免。
報道說,這是繼2004年國務院批準在黑龍江省、遼寧省和大連市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調整資源稅稅額標準和企業所得稅優惠等稅收政策之后,國家再次出臺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
2006年12月28日,《中國經濟周刊》致電國家稅務總局計統司,該司副司長王道樹證實該文件已經下發到相關部門,東北各地可以就此實施。隨后,該刊記者分別致電吉林、黑龍江、遼寧三地財政廳,對方均表示已經收到紅頭文件,正抓緊時間落實。
報道說,《通知》除了提出豁免歷史欠稅的時間界限之外,也提出了予以豁免企業欠稅的條件,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凡符合四個條件之一的,方可予以豁免。“四個條件”為:一是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已經依法進行了改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職工。同時,該企業(包括存續企業或債務承繼企業)在1997年12月31日前仍然欠繳稅款。企業改組改制并按規定安置職工的具體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主管部門對企業改組改制方案的批復予以確定。二是國家沒有規定必須進行改組改制的在營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三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實施關閉的企業,或者因政策調整、生產經營等原因,截至《通知》下發之日已連續停產4年(含4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四是截至《通知》下發之日已被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列為“非正常戶”管理達4年(含4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稅款的。(王立君、王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