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日電 據中國銀監會消息,近日,中國銀監會修訂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以下簡稱新辦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日前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以下為答問全文:
問:此次修訂信托監管法規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對現行信托監管法規進行清理、整合和修訂,主要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首先,是促進信托公司科學發展的需要。近幾年來,我國重新登記的信托公司獲得了新生和發展,營業信托業務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但是,一些信托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托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托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影響經濟、社會的和諧和穩定。目前,在日益劇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信托公司的生存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因此必須加快信托公司的改革創新、規范發展,以實現其科學發展。其次,是進一步完善我國信托監管法規制度建設的需要。經過近幾年的實踐,原有的信托監管法規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銀監會成立以后,根據信托公司監管實際,陸續出臺了數十件臨時性通知或規范性文件,作為信托監管法規的補充。這些規范性文件數量較多、有的內容重復,不利于查找,而且法規層次較低、效力不足,急需進行清理和整合。同時,在技術層面上,信托公司的監管職責從法律上已明確由銀監會履行,也需要對相關法規進行修改。第三,是保護信托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社會財富逐漸增多。在投資渠道不足的情況下,信托理財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可選擇的投資工具,并逐漸被廣大投資者所認可和接受。修改和完善信托法規,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經營信托業務,可以更好地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后,是積極應對金融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目前我國信托公司的業務模式和業務結構與國際信托業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金融業全面開放后,信托公司不僅面臨國內證券、保險、銀行等機構的競爭,也將面臨外資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壓力,我國的信托公司如果仍困于舊規,不能創新發展,將逐步失去競爭力。
基于以上原因,銀監會在綜合考慮國情和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金融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對現行信托監管法規作出了系統的清理、整合和修訂。應該說,這次修訂只是對信托監管法規的進一步完善。隨著信托業的不斷創新和發展,今后仍將不斷地進行信托法規的修改完善,以促進信托公司更好更快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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