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集合信托業務的風險如何管理?
答:新辦法規定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只針對合格投資者,這些高端客戶本身就必須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為了進一步提示風險,新辦法特別強調風險揭示,強調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一是規定信托公司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二是規定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并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簽字,申明愿意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同時,新辦法要求建立受益人大會制度,加強受益人對信托業務的監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職責。新辦法規定,受益人大會可以就“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更換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報酬標準以及信托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行使權利。對監管部門而言,將對信托公司設立、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取消高管資格、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直至停業整頓等措施,加大信托公司的違規成本,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問:新、老辦法如何過渡?
答:根據現狀,信托公司要達到新辦法的要求還需要有一定的過渡期。為使新辦法能更好地實施,我們將下發有關過渡期安排的相關文件,并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則,具體與信托公司共同研究如何做好過渡期的安排。
問:最后,我注意到,這次法規修訂去掉了信托投資公司中的“投資”兩字,有什么用意?
答:新辦法去掉了信托投資公司中的“投資”兩字,參考了國際上信托機構的一般做法,除了考慮擬新增不履行投資管理人職責的信托公司類型外,更多的是考慮引導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業,而不是要限制信托公司的投資功能,新辦法限制的實業投資僅限于固有業務范圍,并不針對信托業務。
總之,銀監會這次修訂頒布信托法規,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信托公司更加科學發展,使其在貨幣市場、產業市場和資本市場中發揮更大作用,有效地為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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