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昨天下午,備受關注的前南方證券總裁劉波、闞治東涉嫌操縱股價案在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法庭上,公訴人指控闞治東作為犯罪單位南方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追究刑事責任。闞治東的辯護人陶武平律師則認為,盡管南證公司“采用自買自賣手段操縱哈飛股份比例超過60%的時期主要集中在闞治東上述任職的2003年3月至10月間”,但被告人闞治東仍不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為闞治東作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就罪與非罪展開了激辯。
□記者 牟敦國 岳敬飛
深圳報道
誰為1611個賬戶負責
公訴人指控,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1月,南方證券及華德公司、天發公司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大量買賣以及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哈飛股份”,為此以法人名義或自然人名義開設了289個資金賬戶,并下掛1611個股東賬戶。
辯方認為,起訴書令南方證券總裁闞治東為另外兩個犯罪單位(指華德公司和天發公司)操縱股價的行為承擔責任是錯誤的。因為上述1611個股東賬戶,其中,南證公司控制的僅占740余個,其余的均為華德公司和天發公司所控制,而南證公司、華德公司、天發公司這三公司,系《公司法》意義上的三個獨立法人。闞治東不具有華德公司和天發公司內部的任何身份,故令其個人承擔華德公司、天發公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犯罪責任于法無據,明顯屬于“代人受過”。
公訴人則在答辯意見中對此不予認可。
孫田志架空闞治東?
公訴人指控,截至2004年1月2日,南方證券公司參與操縱哈飛股份的1611個賬戶中,單日最高買入哈飛股份金額發生在2003年12月17日和2003年9月8日,上述賬戶持有的哈飛股票市值達到最高。上述兩時點都處于被告人闞治東任職期間。
被告辯護人認為,南方證券早在闞治東上任前即已在操縱“哈飛股份”,闞治東并非“始作俑者”。2002年6月,南證公司分管領導孫田志在專題工作會議上對新任領導董事長賀云、總裁闞治東進行了重大隱瞞,書面匯報的自營業務與委托理財規模與其后中國證監會的調查結果相差28億多元。
事實上,孫田志作為南方證券操縱哈飛股份的真正決策人和指揮者,在負責南證公司自營和資產管理工作期間,欺上瞞下,并未嚴格遵守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和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正確方針和決策,闞治東并不知道哈飛股份的真實持有情況。闞治東在任期間自始至終不知道“哈飛股份”增加的情況。而且,闞治東在任期間,南證公司并未調撥過資金、闞治東也從未簽署過資金調撥單去“加大哈飛股份的投資”。
孫田志直至2003年8月底才將重倉股的明細報表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處的廖岸輝轉交給公司總裁秘書匡曉明的。而闞治東秘書匡曉明手中的這些報表,偏偏在數字上未如實反映司法審計認定并經《起訴書》所認定的情況。因此,“不知者不為罪”,孫田志欺騙領導當責任自負,闞治東充其量只能承擔工作過失的行政責任。
誰為哈飛加倉負責
公訴人指控,南方證券自買自賣手段操縱哈飛股份比例超過60%的時段都處于被告人闞治東任職期間。被告人闞治東繼續組織、領導公司成員加大哈飛股份的投資,以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投資風險,致使南方證券公司持有的哈飛股份數量持續上升。
闞治東身為犯罪單位南方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證券交易管理法規,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和轉嫁風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致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異常波動,違反了1997年《刑法》第182條之規定,應當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辯護人認為,針對“哈飛股份”等重倉股的嚴重問題,為防止股票“價格雪崩”,以闞治東為首的決策層在2003年2月17日決定采取“站在公司利益的角度和證券市場穩定的高度理性地對待,以公司目前的情況,今年總體上有買有賣,根據市場情況逐步壓縮自營規模”的經營戰略方針。” 其中,有買有賣是“在哈飛股份價格上升過程中賣掉一部分股票以達到獲利和減倉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哈飛股份價格下降過程中買入一部分股票以達到組織其價格大幅下跌的目的”,決非是“以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
歷時四個小時,18時30分,審判長宣布此案審理到此結束,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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