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差不多已經擺平”。在2006年12月18日第二次庭審結束后,徐玉發估計,張海案本月二十幾號就可能宣判,不會再拖。
但直到新年迎春的鞭炮響過,外出的親人踏上了返鄉的旅程,張民和徐玉發這兩位張海的代理律師望眼欲穿,仍然沒有等來法院的判決。
“等待的時間越長,案件的轉機和變數就越多。”這種擔心和憂慮,在他們心頭似雜草瘋長。
轉機
“張海無罪。”
今年1月18日,在佛山市中院的第二次庭審中,對檢方指控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總裁張海涉嫌1.2億元的職務侵占和9400余萬元的資金挪用,張民律師出語驚人。
“我敢為張海作無罪辯護,源于第一次庭審中的意外收獲。”
去年11月2日下午4時40分,在張海及其律師的一再要求下,檢方出示了一份確認書。這份由三水正天公司于2003年6月出具的確認書證實,有一筆2000萬元的進款確實是三水正天公司的應收款,而非某個股東個人的。
見到這份確認書,張海一度激動得落淚,認為這份證據將為自己洗脫部分罪名。而在庭審進行到下午5時30分時,一份更為關鍵的證據被戲劇性地發現了。
在法庭質證的過程中,法警拿著厚厚的檢方證據目錄讓張海確認,其衣服袖子上的紐扣帶起了壓在下方的幾頁紙,而張海的眼睛非常尖,就在這一瞬間看到了兩份關鍵證據。
張民發現,這兩份證據沒有列入證據目錄,便立即提請法庭調取這兩份“關鍵證據”。
而檢方不愿意將兩份證據提交法庭,控辯雙方由此展開激烈辯論。張海堅持說,這兩份證據就能證明自己無罪,而控方堅持不提交這兩份證據。
經過休庭之后,合議庭作出了由法庭調取這兩份證據的決定,這兩份證據才得以出現在庭審當中。
這是兩份什么樣的證據呢?
一份是正天科技公司與裕興公司簽訂的借款、還款協議,借款協議簽字人為葉紅漢和張海,并加蓋有三水正天公司的公章。還款協議中除了上述兩人的簽名還有祝維沙的簽名。另一份是裕興公司的董事會紀要,說明裕興公司借款2.38億元給正天科技,并責成祝維沙負責分兩段時間收回這筆借款。
張民說,這2份證據足以說明,正天科技收購健力寶的資金確系祝維沙經裕興董事會同意借給張海的,所謂“用健力寶的錢收購健力寶”的說法難以成立。
這2份新材料的出現,不亞于在法庭上引爆了一枚“重磅炸彈”。使本來沒準備為張海做無罪辯護的張民,一下子堅定了做無罪辯護的決心。
變數
“2份神秘關鍵證據”的亮相,使本案可能出現轉機。
今年1月18日上午,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時,張海案的庭審便顯得有些“平靜”。控辯雙方對從2億元變成了828萬元的這筆資金的定性問題,展開了爭論。
佛山市檢察院認為,2003年4月,張海為償還一個名叫付秉三的100萬美元的欠款,指令上海健力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代健力寶交保證金的名義,向付秉三旗下的廣州番禺華泰公司劃款人民幣828萬元,形成資金挪用。
對此,張海和律師解釋說,這100萬美元是張海早期公司河南心智1996年左右欠付秉三公司的100萬美元,而當時河南心智公司的股東只有張海、陳晶彧和現在方正科技的李友3人。河南心智收購健力寶后,方正科技退出了對健力寶的收購,但是方正科技在健力寶集團中留有房產和車輛,總價值千萬。這樣,由李友、張海和陳晶彧3人的河南心智承擔100萬美元的債務就用那1000萬元的資產抵償。
健力寶集團原投資管理部負責人曹庭武證實,這筆債后來就用健力寶的現金來償還,而那些車輛和房產就留在健力寶集團。曹庭武還證實,這件事情在2004年初的一次會議上,得到健力寶集團當時的董事葉紅漢、張海、李友等人的同意,而證實此事的會議紀要則需要法庭向有關方面調集。
一番激烈辯論后,檢方堅持認為張海的挪用資金罪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張海則稱這828萬元是3個公司之間的三角債,不涉及他個人的資金挪用罪名,而且強烈要求法庭調來2004年的那份會議材料。
“材料一擺,白紙黑字寫的,什么東西都清楚了。”張民認為。
針對公訴人指控張海挪用健力寶資金518萬元用于個人購置別墅一事,張海則辯稱:“那是我的工資,我在健力寶工作了3年,從沒有拿過工資。”據了解,在健力寶集團,他及葉紅漢、葉選基的工資發放均采用此種形式,即通過將款項轉入各自的關聯公司賬戶來完成。徐玉發律師則認為,在第一次開庭時,檢方已經出具過一份審計報告,顯示健力寶公司尚欠張海1000多萬元工資,而其他高管也采用和張海一樣的方式收取工資,因此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在第二次庭審中,此前掛在張海身上的1.2億元資金職務侵占和9000多萬元的資金挪用,檢察院在本次開庭時并沒有提及。徐律師認為,此次開庭表明,檢察院沒有新的證據證明張海職務侵占和資金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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