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8日電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今天上午在接受網絡訪談時表示,卡拉OK使用音樂作品應該繳費,這是一個法律的規定。但是由于我們國家《著作權法》的實施起步比較晚,我感覺目前卡拉OK企業大多數還是認為應該繳費。所以我想,也不簡單給他們扣一個帽子,就是一個侵權的帽子。但是確實如果使用音樂人的作品,那么給音樂人適當的支付一些報酬,也還是應該的。而且,支付報酬我想也不會影響卡拉OK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閻曉宏是在作客中國網的網絡訪談時作上述表示的。他還說,去年,這個問題比較熱鬧,這不是國家版權局收費,是權利人的組織進行收費。另外,涉及到關于收費的標準問題,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是可以進行溝通和討論的。就單個的權利人來講,他主張他的權利應該比較難。所以通過權利人的集體管理組織來進行授權,來談判,另一方和卡拉OK行業協會來談。
閻曉宏說,現在大家認為應該繳費,應該把這個錢交給權利人或者權利人委托的組織,在這個問題上基本達成一致。現在還有一些人認為,收費價格還是比較高的,這個問題我想不要由政府過多的干預,而是由他們兩個民事主體具體去談。我想能夠在法律的框架下,雙方理性的談,一定能夠達成一致。即使極個別的情況下達不成一致,我們想還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