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一日電 (記者 孫自法)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高之國十一日接受本社記者專訪時呼吁,應盡早、盡快制定中國的深海資源勘探和開發管理法,以推動和促進中國的國際海底勘探與開發活動,為維護中國在國際海底區域的權益和勘探、開發活動提供國內法律上的保障。
高之國介紹說,國際海底區域是指國家管轄區域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約占海洋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五,國際海底區域內蘊藏著極其豐富的礦物資源,具有極高的開發價值,還具有巨大的科研和軍事價值,已成為大國爭奪的重點海域。
一方面,一九八二年通過、一九九四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遺產原則,《關于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也于一九九六年生效。截止今年一月,已有一百五十二個國家批準《公約》、一百二十六國批準《協定》,使國際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有法可依。另一方面,美、德、英、法、日、意等西方主要工業發達國家,早已相繼制定出各自國際海底區域礦物資源開發的國內法律,它們通過國內立法,以達到在國際海底勘探開發中于己有利的目的。
高之國稱,中國作為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的主要成員,長期以來在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的勘探和研發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近年來,中國在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研究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完成大洋環球航行,在國際海底管理局以及在國際海底區域規章制定過程中,中國作用日益重要。
然而,中國目前相關國內立法相對滯后,迄今尚無深海海底勘探和開發的國內立法,現行“礦產資源法”只是關于中國領土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法規。大洋深海資源國內立法的缺位,不利于中國在國際海底區域勘探開發和新資源研發等工作,也不利于中國在有關國際組織和相關國際立法中發揮更大作用。
這位海洋專家表示,作為一個有三百萬平方公里“藍色國土”的海洋大國,中國不僅應該維護“人類共同繼承遺產”的和平和公平利用,而且應該從“人類共同繼承遺產”中分享應有的份額。他建議中國研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和實踐,適時啟動關于大洋和國際海底資源研究、勘探和開發的國內立法,并明確中國國內立法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執行協定》的接軌和關系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