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是在搞私有化嗎?
主持人:有人認為,對各類財產所有權平等保護是在保護極少數有錢人的物權,窮人根本沒有財產就不需要物權法保護,而現在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物權法強調保護私人的權利,就是保護富人的權利,因此,物權法實際是在搞私有化。怎樣看待這一觀點?
楊立新: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平等保護是物權法的基本精神。公有財產要予以保護,私人的合法財產也要予以保護;窮人的財產應當保護,富人的合法財產也應當保護。物權法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人權,這是廣大人民的衷心期盼。認為保護私有財產就是搞私有化的觀點,無非就是全盤否定改革開放,將我國倒退到國弱民貧的地步。平等保護不僅不會造成私有化,而且能夠促進公有經濟為主導,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
王利明:在保護私有財產方面,物權法平等保護原則還體現在,不論個人是否存在著地位的差異、財產的多寡的區別。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財產,都要受物權法的保護。富人的廠房別墅要保護,窮人的茅草瓦房也要按照“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的格言進行保護。嚴格的說,保護合法的個人財產,與財富的分配本身沒有必然的聯系,物權法的功能就是通過保護財產來鼓勵人民創造財富,從而影響社會財富的分配。所以,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既不是僅僅保護富人,也不是僅僅保護窮人,其與所謂的私有化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個概念。至于社會財富分配不公的問題,只能通過政策的安排、稅法等法律的調整來解決。
針對現實中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物權法創設了哪些法律對策?
主持人:物權法是怎樣保護私有財產的?
梁慧星:物權法不僅明文規定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明文規定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且針對歷史和現實中嚴重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違法行為,創設了各種法律對策。如關于征收制度的規定,將商業目的用地排除于國家征收之外,企業取得商業用地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與土地使用權人農戶、居民談判簽約,徹底解決“強制拆遷”、“圈地運動”等問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可以解決任意撕毀承包合同及強行攤派等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關于物權效力的規定,可以劃分行為違法與合法財產的界限,行為違法但財產并不違法,對所謂“黑出租”不能沒收汽車、摩托車,對流動攤販,不能毀損、沒收其商品和工具;沒有搜查證就不能強行進入居民房屋,徹底終結進行“抄家”的可能性,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生活安寧。
王利明:就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而言,我認為,物權法的保護是比較嚴密和周延的。主要體現在:第一,物權法規定的確認、保護物權的各項規則,都適用于對私人享有的物權的保護。第二,物權法在所有權一章當中專門規定了私人所有權;尤其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拆遷、安置以及補償問題專門作出了規定,并確立了征收征用的條件及合理補償的標準,這些都有助于防止行政權力對私有財產權的不法侵害。第三,物權法規定了區分所有權一章,實際上是對公民房產的保護。第四,物權法強化了對八億農民的保護。
公民的私有財產,合不合法怎樣確定?
主持人:物權法強調對私人合法的財產進行保護,那么,怎樣才能斷定公民的私有財產是不是合法?
江平:這確實是一個問題。現在民營企業家也有點擔心,有人問我說現在物權法都寫了保護合法的財產,是不是我這個財產合法不合法還要我來證明,要說不出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雖然物權法沒有寫上占有應該推定為合法。我覺得我們應該仍然承認這個原則,至少在司法實踐里面,司法解釋里面應該承認。要不然的話,人人自危了,我的財產只有我能證明合法,我不能證明合法就是非法,我覺得應該反過來,任何人不能證明你是非法,那你就是合法。對于非法侵吞國有資產的人,只要我們找到他們非法侵吞的證據,這個時候就可以推翻通過占有所表征出來的權利的認定。從這一點上來講,它不會去放縱國有資產的流失。
為什么說物權法鼓勵人們創造財富?
主持人:對制定和實施物權法的意義,很多學者給予了高度評價。如何看待它對鞏固改革開放成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意義?
江平:物權法出臺有很重要的意義,一個是確立了我們國家一個正式的比較完整的財產制度,或者說財產的秩序。財產權有很多,有債權、知識產權,甚至股東的股權也是財產權。但是物權還沒有一個很完整的東西來規范,所以物權法在市場經濟中用一個法律制度完整地規定下來這是非常重要的。有了完整的法律制度,就能夠鼓勵人們去取得財產,能夠讓人們更多去創造財富。現代社會不是財富多了,而是財富少了,應該鼓勵人們更多獲得財富。而獲得財富很重要的一個方面,不僅要建立財產的法律制度、財產的秩序,而且很重要的就是要保護這些財產,保護合法取得的財產,只有這樣的話。我們才能夠實現我們社會的經濟發展。
梁慧星:物權法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基礎條件,規定了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的物權法,不僅為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提供了基礎條件,還對鞏固改革開放成果、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重大意義。比如,凡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均有完善的擔保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屬于物的擔保,俗話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有了擔保物權,可以化解和回避融資風險,滿足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
物權法對公權力的濫用能起到哪些制約作用?
主持人:物權法強調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是不是內在地包含著防止來自公權力的侵犯?實施物權法對公權力能起到哪些制約作用?
梁慧星:物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權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權的“排他性”,不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國家的干涉,首先是警察的干涉。我們看到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公路都有警察巡邏,但私人的房屋、住宅小區卻沒有警察巡邏。為什么警察不能進入我們的小區巡邏呢?為什么許多小區的門口都有一塊牌子,上面寫著八個大字:“私人產業,非請勿入”。警察要進入公民的房屋:第一,須得到房主的同意;第二,警察要想強行進入,必須持有搜查證。沒有搜查證強行進入,就要構成違法行為。實際上,物權的排他性,就是劃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界限。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權的排他性。物權界線之外,屬于公共場所,是公權力活動的范圍;物權界線之內,是私權利的活動空間。公權力要跨越這個界線,惟有兩條:一是權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證。
現在一講依法行政,有個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要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盡量完善的行政權限和行政程序。是不是行政法規盡量完善了就實現“依法行政”了?不是。因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問題,首先是公權力的界限問題。靠什么去限制公權力的濫用?要靠人民和企業的物權,靠物權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公權力的濫用。可見,制定和實施物權法的重大意義,還在于通過物權法規定的物權定義,來教育全國人民,首先是要灌輸給我們的警察、公務員、國家機關干部、地方黨政領導人,使他們知道,物權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認識物權是“排他性”的權利,懂得物權觀念。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嚴重侵犯公民財產的違法行為,可能有多種原因,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我們的公務員隊伍、我們的地方政府領導人不具有物權觀念,不知道物權具有排他性,本來是好心,卻辦了壞事。只有通過制定和實施物權法,向國家機關和全體公務員灌輸物權觀念,使他們知道公權力的界線何在,才能夠限制公權力的濫用,才能真正實現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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