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70年后自動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是物權法作出的明確規定。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擁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區內。物權法的這一規定,回答了廣大群眾關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們的住房怎么辦”的疑問。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當時出讓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別是目前絕大多數城市居民都擁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更加引人關注。
雖然物權法關于70年后自動續期的規定,給老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作出明確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王煥永表示:“中國老百姓從改革開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傳下去,如果到了孫子那一代,房子的情況還說不清,多讓人不放心!”他建議,國家在制定相關的規定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復斟酌。
車位車庫須滿足業主需要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現代化社區大量出現。因小區內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以及停放在小區內道路上車位收費問題而引發的糾紛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
對此,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介紹,車庫、車位不像電梯、樓梯、綠地那樣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業主專有和專用的;而且在買房過程中,通常都是和開發商約定,這些約定可能是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王勝明說,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主要針對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情況: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等問題。
對于在小區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車,并收取相關費用的現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規定,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業主共有。這就意味著,開發商、物業公司不能將車位收費所得據為己有;如果需要收費,在扣除必要管理費后的所得款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尹田說,如果有車的業主無償占據了小區的公共道路,則損害了無車業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讓全體業主共同分享停車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針對實際生活中由于開發商和業主信息不對稱,許多開發商利用“協商”機制在格式合同中變相決定車位歸自己所有的情況,有職業律師指出,可以通過具體的地方條例來補充完善物權法的規定。例如杭州市出臺的《杭州市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條例》就規定,地面公共停車泊位、按標準建設的自行車庫屬于居住區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謀利,否則可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物權法明確保護“陽光權”
物權法對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確規定,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加之一些城市在對新建住宅樓規劃審批環節中存在漏洞,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私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基于“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法律專家稱,所謂相鄰關系,簡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據民法專家王利明介紹,物權法明確了物的權屬,侵權責任法則將明確權屬受到侵害該怎么辦。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安排的9件預備立法項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權責任法。(新華社記者 田雨 崔清新 楊維漢 孫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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