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勁松狀告鐵道部一案,昨日在北京高院以敗訴告終。法院終審認定,鐵道部《春運通知》不具備價格制定的性質,不需要申請聽證。郝勁松表示,他將繼續向最高院申訴。
對于郝勁松所認為的,鐵道部《春運通知》違反法定程序,沒有履行批準及聽證程序,法院認為,《春運通知》是依據《國家計委關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方案的通知》(下簡稱《方案》)所為,《方案》已經決定了春運期間部分列車票價實行上浮或下浮,并就浮動范圍和幅度等做出了設定。《春運通知》只是對相關內容的進一步明確,不具備價格制定的性質,因此并不需要滿足履行批準及聽證程序的條件,鐵道部也不具有申請聽證的法定義務。
由于不能確認鐵道部行為違法,郝勁松的5角錢國家賠償也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事件回放
2006年1月21日,郝勁松購買當日從北京南站駛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車車票一張,發現票價由以前的1.5元上漲到2元。郝勁松認為,根據我國法律,鐵道部在調整列車票價時應當報國務院批準,同時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召開價格聽證會。而鐵道部并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屬于程序上違法。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鐵道部在程序上違法,賠償其經濟損失0.5元。(記者 李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