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外經濟合作司有關負責人日前對記者表示,為了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商務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和措施,以保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健康發展,保障出國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據商務部對外經濟合作司介紹,經營企業開展外派勞務業務,應滿足以下相關要求:
經營企業開展外派勞務業務,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和足夠的處置境外勞務糾分和突發事件的能力;堅持“自簽、自選、自派”的原則,按雙邊經濟合作項目有組織地進行;經營企業須承擔對勞務人員外派后的服務和管理,保護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服從相關政府部門的管理、行業組織的協調。
資格條件
取得經營資格。企業開展外派勞務業務必須取得商務部批準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未取得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得擅自開展外派勞務業務。
通過經營資格年審。經營企業每年必須通過商務部的經營資格年審。未通過年審的經營企業不得繼續開展外派勞務業務。
具備相應的抗風險能力。經營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必須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以保證具備足夠的抗風險能力,主要用于外派勞務人員緊急遣返的費用。
業務原則
對外簽約。經營企業開展外派勞務業務時,必須對外派勞務項目進行考察、洽談和磋商,與外方雇主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合同主要條款必須包括:外派勞務人數、工種、派遣日期、工作期限、工資標準、生活待遇、休假制度、勞動保護、人身保險、糾紛處理、爭議解決等內容。
項目確認。經營企業對外派勞務項目的真實性負責,有關外派勞務項目須經我駐外經商機構進行確認,以避免勞務人員派出后無勞可務。
項目審查。項目簽約后,經營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審查,以保證經營企業與外方雇主及勞務人員所簽合同符合國家規定、項目真實可靠、經營企業經營資格正常等。
招選勞務人員。經營企業通過發布廣告招收勞務人員時,必須征得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同意。在招收勞務人員時,經營企業必須出示《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與境外雇主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并與勞務人員直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該合同的主要內容必須與經營企業和外方雇主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的內容相一致。
組織培訓。經營企業必須對其招選合格并與其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的勞務人員進行培訓,使勞務人員了解在國外工作和生活的基本常識,對培訓合格并取得《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合格證》的勞務人員,方可組織外派。
辦理出境。經營企業有義務協助培訓合格的勞務人員辦理體檢、護照、簽證、通關等出境手續。
嚴格按標準收費。經營企業開展外派勞務業務必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收費必須明示標準,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費或亂收費,不得增加勞務人員經濟負擔。
協助勞務人員與境外雇主簽訂《雇用合同》。經營企業必須在勞務人員抵達項目所在國時,協助勞務人員與境外雇主簽訂《雇用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亦應與經營企業與境外雇主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的主要內容相一致。
管理責任
協助外派勞務人員取得工作準證。經營企業必須協助外派勞務人員取得在項目所在國的合法有效的工作準證。
保證外派勞務人員必須的生活工作條件。經營企業必須根據與境外雇主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要求雇主保證外派勞務的生活工作環境以及工資福利待遇等符合合作雙方的約定。
派出管理人員或設立辦事機構。對向同一國家或地區派出勞務人員較多的經營企業,必須派出專職管理人員或設立辦事處,直接進行現場服務和管理,加強與外方雇主的聯系和交涉,并在我駐外使領館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管理措施和糾紛處理。經營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對外勞務合作管理的規章制度,制訂應急預案。
服從管理
嚴格執行國家制訂的有關政策措施。經營企業在開展外派勞務業務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自覺接受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管,按期向商務部報送相關業務情況和統計材料。
經營企業在開展外派勞務業務過程中須服從行業商會的協調,自覺維護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秩序,切實加強自律。
經營企業在境外執行勞務合作項目時須接受駐外使館的指導和監督。(梁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