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正式發布修訂后的發審委和保薦兩《辦法》 初審過程需三個月左右
中國證監會昨日正式發布適應創業板特點的、修訂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這標志著創業板基礎性制度規則框架的搭建工作接近半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與市場傳聞相比,創業板投資者準入標準并不苛刻,會更加合理。
研究制定創業板發審委組建方案
正式發布的兩個《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修改不大。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審委《辦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收到的各方意見、建議,多數不屬于發審委《辦法》層面調整的,證監會在進行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擬在正研究制定的關于創業板發審委的組建方案中予以吸收和采納。關于創業板發審委組建方案,負責人表示,其主導思想是充分借鑒主板經驗,同時突出創業板特點,證監會將組織相關力量專門推動此事。
據介紹,發審委《辦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收到的主要意見包括:一是考慮行業專家委員的覆蓋范圍,妥善安排好行業專家結構;二是完善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選拔方式;三是建議盡量避免發審委委員過分集中于某一機構或公司,減少壟斷或尋租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四是重視審查律師委員的個人從業經歷,確保律師事務所工作真實性、客觀性;五是因行業專家的數量有限、監管難度很大,建議適當減少行業專家委員的數量,增加保薦機構委員的人數。
保薦《辦法》修訂方面,收集到的主要意見包括:一是建議不延長保薦機構對創業板公司的督導期,證監會研究認為,由于創業板公司規模相對較小,經營穩定性相對較低,適當延長督導期有利于積極穩妥推出創業板,故未予采納。
二是仿照《辦法》72條第二項修改的意思,建議豁免創業板公司IPO當年即虧損的保薦人責任,證監會經研究認為,盡管創業板公司經營不穩定,但如果公司上市當年即告虧損,對市場影響極壞,因此不能放松對保薦人的責任追究,未對建議予以采納。三是建議放開保薦代表人簽單數量限制,對此建議,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創業板保薦制度相關安排中予以進一步研究,在聽取保薦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做出安排。“總體的方向是相對于主板規定進一步放開,但具體放開到多少,還需要再研究。”負責人說。
投資者準入不苛刻
關于正在制定中的創業板投資者準入相關辦法,負責人澄清說,相對于市場上關于投資者資金門檻30萬或者3萬、5萬等的說法,準入辦法的規定會“更趨于合理性”,目前該辦法“還在走程序,會公開征求意見,雖然具體標準還是秘密,但肯定比市場上的說法更合理,不像想象得那么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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