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分紅細則仍有欠缺
在基金分紅“鐵公雞”事件出現后,監管層關注到長期困擾基金分紅的契約性障礙。
據了解,《指引》包含了五大條款:如規定基金公司在設計帶有分紅條款的基金產品時,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即規定基金每年分紅的次數和最低比例;基金公司在發行新基金時,分配方案中至少應載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記者發現,部分新基金已采用了分紅新規定,并取消了原規定的“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等條款和內容。但是,記者注意到,近期幾只新基金合同中,只規定了每年最多的分紅次數和每次分紅時的最低分配比例,并沒有規定每年最少的分紅次數。
有業內人士認為,相比以前的基金分紅條款,新的分紅條款設計有所進步,但仍存在一定的欠缺。(記者 鞏萬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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