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上市規則》的主要修改
我所對上述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與反復考量,吸取了大多數意見,對《上市規則》進行修改完善。在135條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中,與《上市規則》相關的意見有71.2%得到了采納或者進行了后續安排,有18.4%已經在《上市規則》中體現,僅有10.4%因故未予采納。修改后的《上市規則》整體框架保持不變,比之前增加了3條,修改了7條,并做了若干文字調整。
(一)增加的3個條款
1.增加關于獨立董事履職保障的條款,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為強調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條件,使獨立董事真正發揮作用,在《上市規則》第三章第一節增加一條“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在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3.1.15條),對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的條件進行原則性規定,并將在相關配套指引中進行細化。
2.增加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約束條款
為進一步強化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約束,除《上市規則》中已有的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監管和處分措施之外,還在《上市規則》第六章增加一條“負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不得因任何利害關系影響其客觀、公正的立場或者出具不當、不實的審計報告,不得無故拖延審計工作影響公司定期報告的按時披露。”(6.7條)
3.增加單獨條款,強化對核心技術相關內容的披露要求
創業板服務于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核心技術等核心競爭能力的變化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為了進一步強化對核心技術等核心競爭能力相關內容的披露要求,在《上市規則》第十一章第十一節增加一條“上市公司出現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競爭能力面臨重大風險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一)公司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二)公司核心技術團隊或關鍵技術人員等對公司核心競爭能力有重大影響的人員辭職或者發生較大變動;(三)公司核心技術、關鍵設備、經營模式等面臨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風險;(四)公司放棄對重要核心技術項目的繼續投資或控制權;(五)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有關核心競爭能力的重大風險情形。”(11.11.5條),該條款合并了原分散在11.11.2條第(十)項及11.11.3條第(七)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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