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2007年4月3日消息,娃哈哈的創辦者及掌門人宗慶后遭遇法國達能公司最近欲強行以40億元人民幣的低價,并購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總資產達56億元、2006年利潤達10.4億元的其他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一旦得逞,中方將喪失對娃哈哈的絕對控股權。”宗慶后對此憂心忡忡。 中新社發 吳芒子 攝
歷時近2年的達能、娃哈哈關于“娃哈哈”商標所有權的爭奪戰盡管已有杭州中院的一紙裁決,但這場綿延的戰火或許未必就此徹底熄滅。今日晚間,在有關裁決正式對外公布之后,達能單方面發表聲明稱,“將向更高級別的中國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截至記者發稿時為止,此前的“勝訴方”娃哈哈集團并未就達能將向上級申訴作出正面回應。不過,法律界人士表示,杭州中院就“娃哈哈”商標一案做出的終審裁定被改判的可能性已經不大。
達能聲明將“提出申訴”
記者近日獲悉,經過兩次仲裁、兩次訴訟后,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已在5月21日就達能申請“娃哈哈”商標一案做出了終審裁定,駁回達能關于撤銷仲裁決議的申請。根據這一裁定,今后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注冊的“娃哈哈”商標,都歸杭州娃哈哈集團所有。
今日,達能集團發聲明表示,達能方已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維持仲裁裁決的裁定書。該份聲明稱:“《商標轉讓協議》只是《合資合同》的從屬協議。杭州仲裁委裁定《商標轉讓協議》的終止,并不能解除《合資合同》中規定的娃哈哈集團的商標出資義務。”聲明還表示,“合資公司與娃哈哈集團于1996年2月29日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明確約定了娃哈哈集團將當時總價值1億元人民幣的娃哈哈系列商標通過出資和出售的方式整體轉讓給合資公司,轉讓的商標既包括娃哈哈集團在中國境內注冊及申請注冊的商標(“國內商標”),也包括娃哈哈集團的海外商標。合資公司已經全部履行了《商標轉讓協議》項下支付購買前述國內商標和海外商標對價的義務,娃哈哈集團也獲得了商標出資所對應的合資公司之股權。十多年來,娃哈哈集團也按股權比例獲得了分紅。然而,娃哈哈集團在獲取前述利益和權利后,既沒有將國內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也沒有將海外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嚴重違反了《商標轉讓協議》的規定。”
聲明強調:“海外商標”的轉讓手續,應依據商標注冊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和要求辦理,并不需要中國國家商標局的核準。因此,即便假設當時國家商標局對“國內商標”轉讓作出“駁回”的決定,也不應該影響《商標轉讓協議》所規定的“海外商標”轉讓的合法和有效性;更何況國家商標局已在法律文件中明確表示,它從未作出過任何駁回“國內商標”轉讓申請的決定,因為娃哈哈集團從未正式到國家商標局辦理過國內商標轉讓的有關手續。達能最后在聲明中表示,“就這一法院裁定,達能方將向更高級別的中國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娃哈哈對裁決保持緘默
今日下午,娃哈哈集團新聞發言人單啟寧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娃哈哈方面尚未收到杭州中院的正式裁決,“目前所知的信息都是從媒體報道中了解到的,我們暫時不發表任何評論。”隨后,記者又試圖聯系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后,但他手機一下午無人接聽。
達娃商標之爭始于2年前,當時達能認為雙方在1996年簽署的《商標轉讓協議》依然有效,并要求娃哈哈依照該協議將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而娃哈哈認為由于國家商標局不批準,雙方已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了《轉讓協議》,因此娃哈哈沒有義務轉讓商標。隨后,娃哈哈向杭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而仲裁結果則認定《轉讓協議》已終止。但達能卻對此表示不滿,并在去年向杭州中院申請撤銷仲裁決議。達能申訴的理由是,該《轉讓協議》不僅約定了娃哈哈應當將在國內注冊的“娃哈哈”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同時對于在境外注冊的“娃哈哈”商標也有轉讓義務,而境外轉讓無需國家商標局審批,因此娃哈哈仍有義務轉讓在境外注冊的商標。經過2次訴訟后,杭州中院在5月21日做出了終審判決,肯定了仲裁的合法和公正,駁回達能的申請。
此外,達能在2007年還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國際仲裁院起訴娃哈哈集團從事同業競爭、欺詐等行為,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合資期限未滿的39年期間的利潤損失等等。據悉,斯德哥爾摩商會國際仲裁院下個月將會對此作出裁決。屆時,從1996年開始“結緣”的達娃將會最終“離婚”。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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