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的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教授指出,這些訴訟“勝訴率較高、審結效率較高、執行情況較好”。
宋一欣還透露,2008年9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寧豐訴陳建良案,則是中國第一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此案以原告背著原告代理人突然申請撤訴而戲劇收場。第二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為2009年5月25日北京一中院受理的潘海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案。
在原始股維權方面,投資者訴楊凌亨泰案由陜西省咸陽市楊凌區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投資者的判決,同時,一批原始股維權案件分別在北京、陜西、四川、黑龍江等地立案審理。
完善證券法制 打擊股市欺詐
隨著股改進入尾聲,全流通市場給上市公司和其他利益主體的證券違法行為提供了巨大的“驅動力”,使得違法行為成倍增加。湖南全勝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袁嘯指出,在當前相對活躍的市場行情的掩蓋下,這些違法行為變得“無足輕重”,投資者依法維權的主動性也不高。然而,一旦市場下跌,這些違法行為將變本加厲地暴露出來。因此,與會律師認為,在證券法制建設取得長足進步的同時,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仍需要進一步完善。宋一欣認為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相關證券法律法規應當盡快制定和修訂。
盡快制定《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條例》并納入立法審查議程,應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其中,向中小投資者實施政策傾斜;
重新修訂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主要應考慮擴大前置條件文件范圍(而非取消),達到保障投資者訴權與防止濫訴的目的,擴大到責令整改通知、公開譴責、通報批評、行業處理決定、上市公司公告等文件;
盡快出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
對原始股投資者權益保護中的民事責任,對違反股改承諾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不實股評與編造虛假證券信息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具體化并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
修訂并充分落實《民事訴訟法》中的共同訴訟制度,最大限度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相關保護投資者的法律制度應當盡快建立。
建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基金并進行市場化運作。這個基金主要是針對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引起投資者權益受損后發生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賠付款項,它和證券公司破產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風險基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共同構成證券市場保護基金系列;
建立投資者保護協會,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投資者維權作用,在發生利益糾紛時代表中小投資者說話和行動,并實行“訴訟擔當”制度,代表中小投資者群體利益起訴欺詐行為人,特別是那些內幕交易(包括短線交易、老鼠倉)、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件。
建立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獨立董事的強制性責任保險。還應當建立上市公司強制性保證保險(信用保險),使保險機構也成為證券市場監督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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