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7月23日電 (記者 莫非)記者23日從廣東省勞動保障廳了解到,為加快推進廣東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實現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基本統一,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管理的通知》,《通知》中的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該《通知》體現了“分步走”的基本思路,從費率調整的前提條件、基本原則、審批程序、發放責任、工作要求以及實施步驟等六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其主要內容可概括為“六個明確”:
一是明確費率調整的前提條件。各地只有在滿足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盈余、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費率高于15%,或者低于13%、基金使用管理規范、按時足額上繳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等全部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二是明確費率調整的基本原則。一是統籌考慮原則。各市應在基金可控、可承受的范圍內,按照省級統籌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擴面征繳工作的開展,統籌考慮費率調整問題;二是適度原則。各市應在嚴密測算后調整費率,并密切監控,確保費率調整在適度的范圍內進行;三是逐步過渡原則。各市應采取逐步過渡的方式調整費率,避免幅度過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和企業負擔畸輕畸重。
三是明確費率調整的審批程序。各地要嚴格遵照國家和省有關費率調整申報程序的規定,在做好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和測算的基礎上,先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后,再報地級以上市政府批準執行。對于未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自行調整費率的地區,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一律不予調劑。
四是明確費率調整后的發放責任。各地經批準調整費率后,必須嚴格履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職責,維持基金的收支平衡,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對因繳費比例調整而形成的基金收支赤字,由各市通過擴面征繳、財政補助等手段加以解決。
五是明確費率調整后的工作要求。這些要求包括:大力推動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做好參保企業和職工的政策解釋和說服工作;確保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按時、足額上繳;嚴格遵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科學有效的使用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進一步規范管理,繼續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努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六是明確費率調整的實施步驟。第一步,從2009年7月1日起,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8%的降低為18%,其他各市的單位費率保持不變;第二步,從2010年7月1日起,鼓勵將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6%的降低為16%,將費率低于12%的地區調整為12%;第三步,從2011年7月1日起,將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5%的地區調整為15%,將費率低于13%地區的費率調整為13%。
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有關官員表示,目前,《通知》已經下發到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和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正在著手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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