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本《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后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幾個部分,《辦法》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辦法》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精細化管理水平。《辦法》要求貸款人內部應將貸款過程管理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則將各環節職責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并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這些環節主要包括: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后管理等。通過進一步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實現貸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的轉變,有助于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發放的質量,也有利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強貸款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辦法》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掇k法》要求貸款人依法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通過加強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增加貸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貸款發放與支付的管理,減少貸款挪用的風險。
第三,《辦法》強調合同或協議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有助于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掇k法》要求貸款人在合同或協議中應對控制貸款風險有重要作用的內容與借款人進行約定,使貸款人通過合同來控制貸款風險。
第四,《辦法》強調加強貸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貸管理質量。由于不合理的績效考核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貸前、輕貸后”的現象普遍存在!掇k法》要求加強貸后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強調動態監測以及對貸款賬戶的管理。
第五,《辦法》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有助于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審慎監管的有關內容,《辦法》規定對不按本《辦法》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行為采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罰款、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的處罰類別,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的全流程管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的水平。
問:如何理解固定資產貸款的定義?
答:《辦法》從貸款用途的角度將固定資產貸款定義為“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機構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逼渲械摹肮潭ㄙY產投資”沿用了國家統計部門的口徑,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大類。
問:《辦法》通過何種方式保證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
答:第一,要求貸款人應事先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約定貸款發放條件、支付方式、接受監督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要求貸款人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確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用途。
第三,《辦法》將貸款資金支付分為“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兩類,經多方調查、論證后,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貸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約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貸款時,采取更嚴格的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貸款發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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