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的其他制度規定
1.碳稅的收入歸屬
碳稅的收入歸屬上有三種選擇,即地方稅、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一般而言,根據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劃分標準,地方稅應該是具有非流動性且分布較均勻、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觀調控性質、稅負難以轉嫁性質的稅種。而碳稅對整個宏觀經濟、產業的發展產生影響,還涉及一個國際協調的問題。從這個角度看,碳稅不宜作為地方稅,作為中央稅更為合適。但考慮到我國目前地方稅稅收收入過低,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建議將碳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為7:3。由中央財政集中碳稅收入用于支持節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術開發以及其他節能事業的發展。還需要建立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重點考慮低收入或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地區,平衡地區間減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2.碳稅的收入使用
從強化我國財政管理的角度出發,碳稅的收入也有必要納入預算管理,與其他稅收收入統一進行使用和管理。鑒于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尚低,節能減排方面所需的資金不足,因此,財政有必要合理地利用碳稅收入,加大在節能環保方面的支出。具體來看,碳稅收入應該采用以下使用內容和方式:一是用于重點行業的退稅優惠和對低收入群體的補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國家專項基金,專門用于應對氣候變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節能新技術、新能源技術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實施植樹造林等增匯工程項目以及加強有關的科學研究與管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體使用方式上,應該更多地采用財政貼息等間接優惠方式,而較少采用直接補貼的方式,更好地發揮碳稅的作用。
我國碳稅的實施框架設計
1.碳稅的功能定位
從整個經濟政策手段來看,除了碳稅政策外,碳排放權交易也是可以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的一個重要經濟政策。碳稅與碳排放權交易,兩者各有優缺點。碳稅較碳排放權交易相比的優點為:(1)碳排放權交易需要確定國內碳排放總量,并進行碳排放權的分配,涉及多方利益,在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前的實施難度較大,而碳稅的開征則更加靈活;(2)碳稅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而碳排放權交易則允許擁有較多排放權配額的企業在排放量下降時可出售其排放權,碳稅相對碳排放權交易來說更加公平;(3)碳稅適用于所有排放二氧化碳的對象,而碳排放權交易則因交易成本高和范圍較小,一般限于發電業等能源使用大戶;(4)政府可以通過碳稅獲得收入,并用于節能減排。
但碳稅的缺點是:(1)由于需求價格彈性的影響,碳稅的減排效果確定性較差,而碳排放權交易在減排目標上更加明確;(2)碳稅的實施阻力大,而企業一般較偏好碳排放權交易。
綜合來看,碳稅和碳排放權交易之間并不是簡單的相互替代關系,而是相互補充的關系,兩者與其他二氧化碳減排經濟政策一起,共同發揮促進二氧化碳減排的調節作用。
2.碳稅的實施路線圖
我國碳稅的開征,涉及國際協約中發展中國家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上承擔義務的確定問題,我國政府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上的態度,與現有對化石能源征稅的稅種之間的協調,礦產資源、能源等生產要素價格形成機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制定相關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同時,為了減少碳稅實施的阻力和負面效應,碳稅還需要遵循漸進的改革思路,采取稅率制定逐漸小幅度提升等措施。由于存在著較多的影響因素,有必要基于我國的實際國情合理設計碳稅的實施路線和步驟。
(1)開征碳稅的相關條件
根據第五部分的分析可知,開征碳稅在實現一定的二氧化碳減排效果的同時,也將會對宏觀經濟和微觀主體等方面造成影響。因此,開征碳稅會受到國內外經濟環境和納稅人等方面的障礙。從我國現階段各方面的外部環境出發,碳稅的開征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良好的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由于開征環境稅不可避免地會對GDP增長水平、產業競爭力、企業進出口、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物價等方面產生影響。因此,在中國宏觀經濟的過熱或下滑的情況開征碳稅可能都不合適,在經濟過熱時開征碳稅推動物價的上漲,在經濟下滑時開征碳稅會導致經濟難以復蘇。這些都構成開征碳稅的相關障礙,有必要選擇合適時機出臺。目前,中國的宏觀經濟也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經濟增長呈現出下滑的趨勢,這將導致碳稅開征時間的延遲。
良好的國際經濟環境。中國經濟屬于外向型的經濟,出口是影響國內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如果國際經濟環境不佳,造成對中國出口的影響,基于上述同樣的道理,也會影響到碳稅的開征。因此,也同樣有必要選擇良好的國際經濟環境作為碳稅的開征時機。目前國際金融危機已經對中國主要的貿易國家的進口產生沖擊,在這種國際經濟環境下,也會構成開征碳稅的相關障礙。
適度的稅負水平。開征碳稅必然會加大企業和個人納稅人的負擔,盡管目前中國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普遍提高,使得碳稅的開征相對容易為社會所接受,但是過高的稅負水平必然會導致受影響較重的納稅人的抵制,產生較大的社會阻力。因此,碳稅的開征初期有必要設計較低的稅負水平,并設計對受影響較大的納稅人的相關稅收返還和補貼等優惠政策,以減弱碳稅推行的阻力。
(2)碳稅開征時間的選擇
根據碳稅的開征條件,并結合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方向以及與化石能源相關的稅制改革進程,所設計的我國碳稅實施路線圖可以看到:
第一,在2009年進行燃油稅費改革。2008年12月,我國實施了準備多年的燃油稅費改革(在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改革與原有改革方案不同之處在于,并沒有開征獨立的燃油稅稅種,而是通過提高燃油的消費稅稅額進行替代。由于燃油稅費改革并沒有開征獨立的燃油稅稅種,其主要目的是進行費改稅,納稅人的負擔只是將原有養路費等收費的負擔轉化為成品油消費稅稅額的提高,這實際上為從加強節能減排的角度開征碳稅提供了稅負空間。
第二,在2009年或之后擇機進行資源稅改革。針對現行資源稅所存在的問題,資源稅提出了由從量計征改為從量與從價計征、提高稅率等改革內容。由于受經濟形勢的影響,尤其是國際金融危機造成國內經濟增長的下滑,影響到資源稅的改革,預計經濟形勢好轉情況下(預計為2009-2010年)資源稅改革會出臺。但是,資源稅改革應視為開征碳稅前的一種準備,一是在一定程度上理順我國資源和能源的價格形成機制,二是在提高有關化石燃料的稅率水平時,應該考慮為后續的碳稅改革留下一定的稅負空間,從而為在資源稅改革基礎上開征碳稅提供一定的條件。
第三,在資源稅改革后的1-3年期間擇機開征碳稅。考慮到近期要出臺資源稅的可能性較大,一個階段性出臺的稅種不能過于密集,需要有一段時間來消化化石燃料價格上漲的影響。在資源稅改革后有必要設置一定的過渡期,再開征碳稅,我們初步考慮將碳稅的實施時間確定為資源稅改革后的1-3年期間內,預計為2012-2013年。
同時,根據國際氣候變化談判的發展趨勢,《京都議定書》規定附件1國家的履約時間為2012年,再根據“巴厘島路線圖”達成的協議,在2012年后在要求發達國家承擔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的減排義務的同時,也要求發展中國家采取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的適當減排溫室氣體行動。這樣,2012年后全球為應對氣候變化必然會形成新的格局,也必然會對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施加更大的壓力。在資源稅改革后的1-3年期間內開征碳稅,也能夠符合我國根據國際氣候變化談判需要而適時出臺有關二氧化碳減排政策的策略。
此外,根據開征碳稅的模擬效果分析,如果實現低稅率水平的碳稅政策,對于經濟的沖擊影響較小,納稅人的負擔也不會過重。因而,我們提出首先開征低稅率水平的碳稅,如10元/噸二氧化碳的稅率水平。在開征低稅率水平的碳稅后,可以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適度逐步提高稅率水平,進一步增強其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激勵作用。
第四,開征環境稅及完善環境稅收體系。在開征碳稅的同時,國內還存在著開征二氧化硫、廢水等環境稅的需要,預期在2014年及之后的期間內開征環境稅,并根據碳稅實施的具體情況和其他環境稅稅種的改革情況,完善和優化整個環境稅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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